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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时政新闻 > 省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审议多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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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审议多项法规
【字体: 】 发布时间:2011/12/26 14:44:11   【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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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宝顺主持会议 补选李斌、臧世凯为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

  12月25日上午,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在省人大会议中心开幕。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张宝顺主持会议。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任海深、朱维芳、文海英、胡连松、朱先发、郭万清、张俊及秘书长汪国才出席会议。

  会议补选李斌、臧世凯为安徽省出席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按照法律规定,其代表资格报全国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后,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确认并公告。

  会议听取了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委员庄立权作的关于《安徽省残疾人保障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说明。

  《安徽省城镇供水条例(草案)》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通过,提请本次会议审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厅长李明就《条例》(草案)作了说明,他说,1994年,国务院根据当时城市供水的实际和发展要求,制定了《城市供水条例》。我省于1987年制定了《安徽省城镇供水管理办法》,1997年省政府令第99号对其个别条款进行了修订。 《办法》的施行,对我省城镇供水事业发展起到了重要保障作用。但是,《办法》囿于当时情况作出的规定,一些方面已不能适应当前城镇供水事业发展需要。为了依法规范城镇供水用水活动,保障城镇供水用水安全,切实解决城镇供水事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有必要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确立的原则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条例》。

  会议听取了合肥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梁虹作的关于《合肥市水环境保护条例》的说明,听取了淮南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魏彩华作的关于《淮南市地名管理条例》的说明和关于《淮南市学前教育管理条例》的说明。

  会议听取了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吕振凡作的关于《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草案)》的说明。吕振凡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将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为了保障行政强制法的正确有效实施,维护法制统一,全国人大常委会要求国务院和各地方要抓紧对现行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的行政强制进行专项清理,对不符合行政强制法规定的作出修改或者废止。这次清理需要修改的我省地方性法规共20件,其中建议本次集中修改的15件,拟作单独修改的5件,对本次集中修改的15件法规,建议采用一揽子打包的形式,作出《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草案)》。

  会议听取了省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选举工委主任张耀文作的关于《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重新确定个别市辖区新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名额的决定(草案)》的说明。张耀文说,2004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地方组织法进行了修改,放宽了县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名额上下限的幅度,规定县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名额为15至27人,人口超过一百万的不超过35人。鉴于撤销设区的巢湖市及部分行政区划调整和个别市辖区人口变动较大,为了进一步加强相关县级人大常委会建设,优化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结构,有效行使法律赋予的各项职权,更好地发挥县级人大常委会的作用,有必要对区划调整及人口较大变动的个别市辖区的新一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名额予以重新确定。

  会议听取了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吴斌作的关于省十一届人大四次会议代表提出的立法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吴斌说,省十一届人大四次会议后,经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决定,会议期间代表提出的21件立法议案(并案处理后16件)交法制委员会和法制工作委员会办理。截至目前,21件代表立法议案所涉及的16件法规项目中,4件已经常委会审议通过,3件已经或者即将提请常委会审议,其余9件的立法工作均有不同程度的进展。

  会议还审议了《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召开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的决定(草案)》、关于个别代表的代表资格审查报告和人事任免案。

  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臧世凯,省人民政府副省长黄海嵩,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周溯,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陈怀安列席会议。

  列席会议的还有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各工作机构和综合办事机构负责同志,省政府副秘书长和省政府法制办负责同志,部分全国人大代表和省人大代表,各省辖市人大常委会负责同志。

(来源:中安在线 吴林红)

(责编:汤宁  初审:孙继奎  终审:沈国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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