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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水,城市第二水源
【字体: 】 发布时间:2018/12/18 10:28:04   【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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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再利用  改善水环境
再生水,城市第二水源

近日,淮河早报、淮南网记者从市物价局获悉,市物价部门日前印发《淮南市再生水价格管理指导意见》,使用再生水的用户须按照规定缴纳再生水水费。此举旨在通过发挥价格杠杆作用,提高淮南污水再生利用率,改善淮南水环境质量。

据悉,再生水是指污水经过净化工艺处理后,达到国家和省市规定的相关水质标准,可以在工业生产、景观环境、城市绿化、道路清扫、建筑施工等方面使用的非饮用水。

《意见》规定,使用再生水的用户须按照规定缴纳再生水水费。其中,城乡公共管网供应的再生水价格,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定价目录、价格管理权限和法定程序制定。公益性河道、景观等市政生态补水价格,需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再生水用户有特殊水质要求、需要在现行水质标准基础上深度净化处理的再生水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意见》指出,再生水价格管理原则应遵循“合理补偿成本、保持合理比价、实行分类定价、推行同网同价”等原则。再生水运营企业通过收取再生水费,补偿成本、获得适当利润,实现企业的良性发展,促进资源的有效配置。再生水价格的制定应综合当地再生水的利用和推广情况,保持与城市自来水价格合理的比价关系,再生水销售价格按照低于城市自来水基本水价的标准制定。此外,再生水价格按照居民、工商服务业、农业、市政(河道、景观补水,园林绿化、道路清扫等)实行分类定价。城乡公共管网供应的再生水,原则上实现同网同类同价。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我市鼓励引入社会资本参与再生水PPP项目,培育再生水市场。鼓励城市供水等企业参与全市再生水城乡公共管网的建设、输配和运营管理,将再生水作为城市第二水源,实现与城市自来水的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调度和统一运营管理。向再生水运营企业(含再生水深度处理的运营企业)供应再生水,免收再生水原水费,免征水资源费。单位或个人自建污水处理设施,污水处理后全部再生回用,或处理后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排向自然水体的水质标准,且未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水的,免征污水处理费。(记者 孙鸿 编辑 汤宁)

责编:汤宁  复审:孙继奎  终审:沈国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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