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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民生新闻 > 淮南规范转供电加价行为 落实电价惠民政策“最后一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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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规范转供电加价行为 落实电价惠民政策“最后一公里”
【字体: 】 发布时间:2018/11/29 10:16:00   【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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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一系列降价措施,一般工商业电价与去年相比在政策层面上完成降价10%的目标任务。不过,有不少终端工商用电户由转供电主体转供电。27日,淮河早报、淮南网记者获悉,为确保所有一般工商业用户及时、足额享受到国家降价红利,市物价部门印发相关通知,将一般工商业电价降价政策进行告知,同时全面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加价。

淮河早报、淮南网记者从市物价局了解到,今年以来,淮南市已分三次降低一般工商业目录销售电价,分别是:4月1日起,一般工商业目录销售电价每千瓦时降低2.42分;5月1日起,一般工商业目录销售电价每千瓦时降低1.13分;7月1日起,一般工商业目录销售电价每千瓦时降低4.11分;以上合计降低一般工商业目录销售电价每千瓦时7.66分。价格降低后,淮南市电网直供用户的用电成本大幅降低,但也有部分终端工商用电户由转供电主体转供电,国家降价红利被转供电主体截留,降价政策效果显现不明显。清理转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行为,就是要打通降低电价的最后一公里,确保降低电价政策能够真正惠及全部终端用户。

淮南市对转供电不合理加价行为的规范政策主要包括:各转供电主体要按照“皖价电〔2018〕27号”要求,填报“转供电单位收费情况调查表”并报当地物价局;11月底前,转供电主体要按照发改价格﹝2018﹞500号文件规定的两种模式中的一种与终端用户结算电费。即:转供电主体按国家规定目录电价向终端用户收取电费,相关共用设施用电及损耗通过租金、物业费、服务费等方式协商解决,或者按照国家规定销售电价向电网企业交纳电费,由所有用户按各分表电量公平分摊;各转供电主体要在收到告知书后签收登记,并在经营区域醒目位置张贴此告知书,同时将告知书复印件发放至所有终端用户,并请终端用户签字确认,接受终端用户监督。

目前,淮南市物价部门正组织各转供电主体按照国家、省有关政策加快进行清理规范,力争尽快按照规范后的价格与终端用户进行结算,最大限度降低终端用户用电成本。同时,明确要求各转供电主体要在9月底前将今年以来的降价红利全部传导至终端用户,不得截留。也就是说,各转供电终端用户用电价格,自10月起,与年初时相比每千瓦时至少要降低8.56分。

此外,物价部门将对转供电环节加价情况开展集中专项检查,持续到12月中旬。对转供电主体不执行目录电价、与目录电价捆绑收取其他费用、拒不执行国家和我省各项降低电价措施、随意分摊收取公共用电和损耗等费用、拒不配合检查等行为,依据《中华人民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44条、66条和《物业管理条例》第44条等规定,依法严肃查处,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以上政策,如有执行不到位,也欢迎各终端用户拨打12358价格投诉举报电话向价格主管部门投诉举报。(记者 孙鸿 编辑 汤宁)

责编:汤宁  复审:孙继奎  终审:沈国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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