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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运垃圾倾倒凤台案件开审
【字体: 】 发布时间:2017/2/16 10:38:11   【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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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系淮南市首起污染环境公益诉讼,未当庭宣判

2015年,凤台县淮河水域发现被人偷倒来自浙江的外运垃圾,事件曾引发社会广泛关注。2月14日,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该案,这也是该院受理的第一起由环保组织提起,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

安徽省环保联合会诉称,2015年7月,以王某杰为法定代表人的阜阳市永浩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浩公司)以该公司桐乡分公司的名义与浙江省桐乡市梧桐街道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濮院镇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所、乌镇镇人民政府、桐乡市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订外运垃圾协议。协议约定由永浩公司将生活垃圾运输至阜阳焚烧厂处置。

但从2015年7月至8月底,王某杰通过运输船只,从桐乡市装载生活垃圾陆续运往阜阳市淮河水域。同年9月,王某杰在明知高某无处理生活垃圾资质的情况下,让其在凤台县境内处理垃圾,高某又联系许某共同商定选址。同年10月初,王某杰将滞留阜阳淮河水域的两船约1400吨生活垃圾交由高某联系运往凤台县境内,后由许某联系转运100吨垃圾至刘集镇淝北村进行掩埋,但因当地群众反对,许某等人商定重新选在该镇山口村一处淮河河滩地(属于淮河饮用水水源地准保护区),挖了两个大坑在夜间卸船掩埋。

王某杰等人非法掩埋垃圾的行为因群众举报案发。2015年10月28日至11月1日,凤台县环境卫生管理处和凤台县刘集镇人民政府分别组织人员对该镇山口村、淝北村两处掩埋的不明生活垃圾进行集中清运。后经审计,两处垃圾的清理处置费用合计492557.33元;同时,经淮南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对该处掩埋的垃圾进行了抽样检测,结果为粪大肠菌群超标,并含有铅、汞、锡、砷等重金属。

安徽省环保联合会认为,桐乡市乌镇镇人民政府等单位未就本案所涉垃圾的处理尽到妥善义务,在未经审批的情况下,将生活垃圾交由不具备生活垃圾处理资质的阜阳永浩公司处置;王某杰等人违反国家法律规定,非法掩埋处置有毒有害生活垃圾,使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遭受损害。为保护公众环境权益,该联合会向淮南市中院依法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因排除环境污染而造成的经济损失525407.33元;赔偿金作为环境污染治理的基金,由法院、行政主管机关、原告共同监督使用。此外被告还要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凤台县检察院依法支持安徽省环保联合会提起诉讼。

在庭审中,王某杰等被告对原告的起诉基本不持异议,浙江省桐乡市乌镇人民政府等四被告单位答辩称,该四单位不是本案环境污染事故的污染者,与事故发生没有因果关系,也不存在主观过错。围绕争议焦点,各方进行了举证质证和两轮辩论,安徽省环保联合会称,桐乡市乌镇人民政府等四被告单位应当审查永浩公司对于垃圾清运、处置的资质,对于垃圾跨省处置的,还应当履行相关审批手续,由于没有妥善履行上述责任,对损害结果发生是有过错的,王某杰等被告也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桐乡市乌镇人民政府等四被告单位则认为本案不属于环保公益诉讼的范围,造成损害的垃圾来源不能确定就是来自四被告单位,且原告提供的检测报告等证据在形式、内容和取得过程上有诸多不符合规范之处,因此垃圾掩埋发生环境污染损害事实的依据也不足。

在法庭最后陈述阶段,王某杰、许某等被告当庭对自己的行为向凤台县人民表示道歉,许某还说“尤其对不起山口村的父老乡亲。”

(记者 吴巍)

(责编:汤宁  初审:孙继奎  终审:沈国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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