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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护鸟1号”在行动
【字体: 】 发布时间:2017/1/12 7:46:56   【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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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0日,市森林公安局、寿县森林公安局的民警前往寿春镇所辖的瓦埠湖畔,查勘当地野生鸟类迁徙、栖息情况,向沿湖渔民和居民宣传法律法规、警示教育。这是我市森林公安部门落实、开展“2017护鸟1号行动”的一次集中活动。

当前正值候鸟迁徙越冬时节,也是非法猎捕鸟类等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行为的高发期。针对这一形势,我省于1月5日开始,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了为期半个月的,以打击破坏鸟类等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为主要内容的专项行动,即“2017护鸟1号行动”。

在寿春镇湖光村的行动现场,市森林公安局负责人向记者介绍,我市森林公安机关常年重视保护鸟类等野生动物工作,经常性开展法律法规宣传和集中打击行动。对于此次“2017护鸟1号行动”,全市森林公安所属各单位高度重视,将集中对辖区内河流、水库、湖泊等湿地滩涂鸟类集中地区、鸟类驯养繁殖场、农贸市场、餐饮行业及其他涉及地区进行一次排查。并结合寻访巡查,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宣传,对群众举报、媒体追踪曝光的案件,及时核实查处、严厉打击,通过公开典型案例等方式,震慑违法犯罪。同时也希望广大群众自觉抵制猎食鸟类等野生动物的违法行为和不良饮食习惯。

相关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相关条文

第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义务。禁止违法猎捕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向有关部门和机关举报或者控告违反本法的行为。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机关对举报或者控告,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第三十一条 禁止为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发布广告。禁止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制品发布广告。

图一:大批白天鹅已连续数年在瓦埠湖等水域越冬。

图二:两只豆雁(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在水面上飞翔。

图三:森林公安与鸟类摄影师在查看种群分布状况。

图四:公安民警在湖岸树立宣传警示牌。

(记者 张越)

(责编:汤宁  初审:孙继奎  终审:沈国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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