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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圈“曝光”老师被判侵权
【字体: 】 发布时间:2016/10/27 9:12:54   【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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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为自己孩子在幼儿园被老师打骂,潘集区一女子在微信朋友圈宣扬“老师虐童”,并附以侮辱性言语,对当事教师造成一定影响。该教师为此以名誉权被侵害为由将该家长诉上法庭,日前,潘集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一审判决原告胜诉。

李某是潘集区某幼儿园教师,其诉称,今年4月25日下午4时许,她给就读于该幼儿园的单某测试体温时发现体温为37度多,因放学时间段事情较多,忘记对单某母亲许某进行提醒。两天后,有民警前往该幼儿园,称许某到公安机关报案,称单某被李某用报纸打伤。此后,许某在微信朋友圈发布多条信息,含有“小孩上幼儿园被老师打成这样,天理不容”等不实且带有辱骂性的言语。

李某称,许某的做法导致其受到有关部门调查,致使其精神恍惚、夜不能寝,很长时间内无法正常工作。李某诉请法院判决许某在幼儿园门口张贴和通过报纸刊登公告向其赔礼道歉、停止侵犯、消除影响,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

这是潘集区法院首例教师状告学生家长名誉权案,在当地引起较大反响。庭审中,许某辩称,女儿在幼儿园上学时被老师李某用报纸卷打伤并伴有红肿,有医院检查结果佐证,其来到幼儿园理论时,李某不承认,在无奈之下才多次找有关部门反映,其为表明事实虽然采用了不当方式,但并没有给李某造成任何损害结果发生,请求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许某在没有证据证明其女儿放学后脸部红肿是被李某殴打所致的情况下,在微信朋友圈内发布李某的照片及附有对李某有人格贬低性的文字,其行为在一定的范围内对李某的名誉造成了一定的影响,构成名誉权的侵害,依法应当停止侵害,并对李某进行赔礼道歉和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抚慰金2万元的诉请,法院认为侵害未给原告带来严重后果,不应支持。

最终,潘集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许某立即对李某停止侵害,并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在其发布李某照片和文字的微信朋友圈内向李某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驳回李某要求许某赔偿精神抚慰金2万元的诉讼请求。

(记者 吴巍)

 

(责编:汤宁  初审:孙继奎  终审:沈国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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