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两次起诉与原配离婚,陈述其与妻子感情破裂,但两次都被法院驳回,这是为什么呢?
今年52岁的李某和其同岁的妻子刘某于1987年结婚,次年生育一子,如今他们的儿子也已经结婚生子。在外人眼里,李某一家其乐融融。然而,这些美好从2014年开始变质。2014年12月18日,李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与刘某离婚,被法院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原本以为法院的判决能够使李某回心转意,重新回归家庭。然而,今年9月,李某来到法院,再次起诉与刘某离婚。
庭审之中,刘某称由于自己在婚前没有和妻子建立良好的感情基础,婚后两人经常因琐事发生争吵,两人于2000年协议离婚,后因家人劝说于2007年2月15日复婚。2009年,由于经济原因,刘某到江苏打工至今,期间一直和妻子处于分居状态。李某承认自己在2013年开始有了第三者,不愿意再和妻子一起生活,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听了李某的描述,坐在被告席上的刘某声泪俱下,辩称到,自己不同意也不舍得与丈夫离婚,因为两人有着良好的感情基础,现在丈夫只是一时受到外界诱惑,但是自己愿意再给他一个机会,让其回归家庭。刘某称,其与李某结婚28年以来,二人一直相互扶持,虽然生活中偶有摩擦,但都是生活小事,2009年,李某外出打工,自己也经常抽时间去看望丈夫,并且于2011年跟着丈夫搬到江苏,一直在一起生活。
主审法官根据原被告双方的陈述及双方提交的证据材料,最终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婚前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感情良好,只是由于夫妻双方在日常生活中不注重夫妻感情的培养,不能正确处理家庭生活矛盾,生活偶有摩擦,使夫妻感情产生了隔阂。原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尽夫妻忠实义务,以与第三者发生婚外情来证明其与妻子感情破裂,不是法定离婚事由,且被告在庭审中一再表示,自己不愿意与原告离婚,愿意重新给原告一个机会回归家庭,态度诚恳。11月上旬,八公山区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不准予原告李某和被告刘某离婚。
(记者 陆士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