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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容和自律,才能跳出“和谐”广场舞
【字体: 】 发布时间:2013/4/16 6:36:12   【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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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活在淮南这种城市里,您一定对晨光或暮色中随着音乐在公共场合翩翩起舞的人群习以为常,舞者往往沉醉其中,自得其乐;观者偶尔驻足观赏,跃跃欲试。但有时,全神贯注的舞者可能会忽视了周围人的存在,舞者耳中铿锵有力的乐声传到不远处的居民家中,就变成了扰人美梦的噪声。这乐声和噪声之间的差别,在有些人看来是毫厘之间,有人却认为是天壤之别。

      生活在淮南市田家庵区淮河新城小区的刘女士日前致电本报热线,对每天每晚定时出现在她家附近的广场舞的乐声,表达了自己的愤怒。“每天晚上7点多,正是孩子晚上做功课的时间,那些跳舞的人就在我们家楼下跳,每天都把音乐声开的很大,孩子被吵的受不了,晚上学习受到严重干扰,眼看着就快到中考了”,刘女士建议说,希望相关部门能够叫停这些每天跳广场舞的人,或者让这些人移到别处。记者晚间曾到淮河新城小区闲逛,在一些沿街宽敞的公共区域,十几人自发聚集于此,提着便携式的音响,大声的播放着节奏铿锵有力的舞曲,十几人载歌载舞,一墙之隔的便是一栋栋居民住宅楼。

      从环境保护的角度看,凡是影响人们正常学习、工作、休息的声音,凡是人们在某种场合“不需要的声音”,都统称为噪声。很显然,街头和广场上载歌载舞的人数要比投诉噪声危害的人数更多一些,但即便如此,群体性利益也不能过分地影响个体利益,所以,即使只有少数群众不满街头噪声,他们的合理要求也应该得到重视和满足。但如何防止噪声污染却并非易事,如果单从消除噪声的目的出发,那么最简单、最懒惰的方法便是一刀切的全面禁止在公园、广场和人行道上使用各类音响功放设备,但这并非控制噪声污染的初衷,公共场所的音乐所承载的街头活动,在推动全民健身、文化繁荣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按照国家标准规定,住宅区的噪音,白天不能超过50分贝,夜间应低于45分贝,若超过这个标准,便会对人体产生危害,这一标准清晰明确,但一些在公共场所载歌载舞的人却并不太关心。记者走访中发现,一些在公共场所播放音乐的人在认识上有一种误区:公共场所又不是私人地盘,我有我的“自由”;他们觉得在公共场所“放肆”一点没关系。殊不知,这种“自由”和“放肆”正是缺乏社会公德的表现,“自由”和“放肆”的背后就是自私的心态在作祟。

       所以,广场舞者要想方设法降低甚至消除噪声,还他人宁静的生活。作为噪声的受害者,也要本着理解的精神,同对方一起找到一个可以解决或者降低噪声的办法,如果正面善意的直接沟通受阻,可以借助小区的物业和保安,间接予以制止;作为噪声污染的管理部门,应该为噪声污染定标准,为街头和广场的公共活动定范围和定时间,要求各方求同存异,包容谅解,寻求共同认可的平衡点,才能够让这些声音成为城市中的悦耳之音。

(顾成家)

(责编:汤宁  初审:孙继奎  终审:沈国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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