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以及省政府相关文件精神,我市日前出台了《关于促进中小微工业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进一步促进全市中小微工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又好又快发展。
一、切实缓解企业融资难
鼓励信贷资金向企业倾斜。督促和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企业的融资支持,实现企业贷款增速高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增量高于上年同期水平。加大贷款损失补助。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性担保公司针对企业开展的专利权、股权、商标权质押和动产抵押融资的贷款损失,由同级财政按损失额20%给予补偿,单户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积极发挥国资担保机构作用。进一步壮大国资担保公司实力,充分发挥国有担保公司服务职能,两年内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促使市担保投资公司和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的注册资本金分别达到4亿元和1亿元。推进企业发行债劵、票据。鼓励和引导成长性好、经营管理规范、信用度较高的企业发行集合票据和集合债劵。降低企业抵押评估担保费用。企业以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物的,土地价格评估收费按规定宗地价格评估费标准的30%执行;以房屋产权作为抵押物的,或以机器、设备及其他标的物作为质押物的,评估收费减半收取;企业抵押权益期满,继续利用同一抵押物申请抵押贷款续期,且同一评估机构再次进行评估的,评估收费不超过标准的20%。
二、切实加大企业用工支持力度
加强对企业人才培训。到“十二五”末对全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和成长性好的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进行一次全面轮训。鼓励技术性工人本地就业。组织本地高校、各类职业学校和技工院校当年毕业生,到本市企业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经审核确认后,由市财政按照每人3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积极引进技术工人。对各类公共服务机构和民办职业中介机构,介绍技能型人才和职业院校、技工院校、高校毕业生到市内企业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经审核确认后,由同级财政按照每人300元的标准(含全省统一的职业介绍补贴)给予职业介绍补贴。
支持企业录用再就业职工。对当年新招用各类已登记的失业人员达到企业在职职工总数的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且由相关部门认定的劳动密集型企业贷款,市和县区、开发区财政分别按照基准利率25%和10%给予贴息。
三、鼓励企业集约用地
鼓励使用标准化厂房。进一步落实已有的鼓励和引导园区建设标准化厂房和多层厂房的优惠政策。实行土地出让收益奖励。对工业园区内企业用地,允许企业分期交纳土地出让金,土地出让收益扣除国家和省规定的相关费用后市级分成部分,由市财政通过所在县区财政奖励给各工业园区。完善基础设施配套。认真做好企业用水用电保障工作。对新上项目扩大再生产需要水电增容的,优先安排落实,费用按最低标准收取。扶持产业集群专业镇发展。对省级产业集群专业镇内的龙头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给予重点扶持。
四、积极推进企业技术改造与创新
积极推进“两化”融合。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和省级“两化”融合示范企业或项目,市财政分别给予20万元和10万元奖励。经认定为市级工业企业电子商务平台的,市财政按项目建设实际投资的20%给予补助。鼓励企业新上项目,对入库储备项目企业,给予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评价报告和相关论证等前期费用补助。鼓励采用国际标准。对申请国际认证、专利、商标等所发生的费用,市财政给予30%的补贴。
五、加强和改善企业服务
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对依法设立的收费项目一律按最低标准收取,抽检次数按最低限度进行。对政府强制性检测、检验项目的收费由市财政统一支付。政府各产权管理、登记部门要为企业融资抵押、登记提供便利。规范行政执法,严禁各类“吃、拿、卡、要”行为。
构建企业服务体系。到“十二五”末,建成市、县(区)、工业园区、省级产业集群专业镇公共服务网络。搭建产销对接平台。积极组织企业参加国内外大型产品销售、会展活动。鼓励采购地产品。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地产品,鼓励企业购买市产重大装备、高附加值等产品。
六、完善企业保障机制
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建立由相关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机制,加强对企业的服务和指导,掌握了解全市企业经济运行状况,帮助解决企业发展中遇到的各种问题,为决策提供依据。建立市领导联系点制度。选择一批“专、精、特、新”和成长性较好的企业,由市领导牵头开展“点对点”帮扶。加大财政支持力度。从2013年起,市财政逐年增加中小企业(工业强市)专项资金规模,为企业发展提供长期、稳定的资金支持。建立企业数据库。加快建设市级中小企业数据库和成长性评价体系。完善统计监测。统计部门要建立和完善规模以下企业统计报表制度,实施分类统计、监测、分析和发布制度。建立考核督查机制。定期对各县区和市有关部门贯彻落实相关政策的情况进行督察,对各县区企业发展情况、市直有关部门支持企业发展工作进行年度考核,并进行表彰奖励。
(记者 周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