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苏国义 通讯员 杨欣明 魏小雨)帮助他人进行诈骗但未获利,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11月3日,记者从大通区人民法院了解到,近日该院依法审结了一起诈骗案件,案中被告人之一的王某就属于这一情况。
法官介绍,该案被害人徐某在2016年与被告人陈某发展为恋人关系期间,曾主动帮助陈某偿还外债。2018年初,两人关系恶化,徐某要求陈某还钱,陈某先后编造贷款需要先存银行理财、需要支付担保人好处费等理由不予返还,被告人王某予以协助,二人前后诈骗徐某财物合计481499元。经查,上述财物均被陈某用于偿还其他债务。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多次骗取被害人徐某财物,共计481499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予以惩处。本案系共同犯罪,陈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王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
王某协助被告人陈某实施诈骗,其本身并未获利。王某表示,其曾经受到陈某的帮助,为还陈某人情才和他一起编造理由骗的徐某。陈某无还款能力,其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被害人徐某钱款,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王某明知上述情况,仍予以配合帮助陈某实施诈骗,致使徐某陷入错误认识才出现上述处分财产情况发生。王某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其是否实际取得钱款不影响诈骗罪的构成。
经法院审理,被告人陈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被告人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责令二被告共同退赔被害人徐某经济损失。办案法官提醒,帮助他人实施诈骗行为,即使未从中获利,仍构成共同犯罪,应承担刑事责任。本案中,被告人王某明知陈某实施诈骗,仍提供帮助,客观上为诈骗活动提供了便利条件,主观上具有共同犯罪的故意。法律注重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而非个人是否获利。诈骗行为严重侵害他人财产权益,破坏社会诚信体系,任何形式的参与都将受到法律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