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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出版集团党组书记王涛委员:完善著作权法 激活创作热情
【字体: 】 发布时间:2016/3/15 19:12:44   【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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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委员履职记】

从原新闻出版总署音像司司长到政策法规司司长,从商务印书馆总经理到中国出版集团党组书记,20多年来,王涛委员的岗位几经变化,但都少不了和著作权法打交道。眼下,著作权法正在进行第三次修订,王涛委员一直在为这部法律的完善积极呼吁着。

“通过著作权法的修订,我切实感受到中国法制的进步。以录音制作者的权利为例,1991年版的著作权法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非营利性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表演者、录音制作者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在2001年版的著作权法中,这一部分就改为:‘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王涛委员说,从无须许可、不付报酬到无须许可、支付报酬,录音制作者的获酬权得到了保护,这是一个不小的进步。

可是,按照2001年版的著作权法,虽然录音制作者有获酬权,但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一首歌曲,该付多少钱,该什么时候付酬,录音制作者无权发言,只能听之任之。最近十几年,王涛委员开始为争取录音制作者的专有权奔走呼吁。“现代版权保护的立法精神,是承认作品是作者人格权的延伸,作者对自己的作品拥有支配权,享有允许或不允许他人使用自己作品的专有权,这是作者的精神权利。”王涛委员认为,没有专有权,录音制品制作人的获酬权就无法得到充分保障。虽然近年来一些电台、电视台主动购买了获得作者授权的音视频数据库,市场环境渐趋规范,但在他看来,维护著作权,立法才是根本。

现在,著作权法修订草案正在向社会征求意见。在这个修订草案中,录音制作者的专有权和获酬权终于同时得到承认,王涛委员感到很欣慰。他希望,在将来正式公布实施的著作权法中,保护录音制作者权利的相关条款能予以保留,“只有这样,才能激活著作权人创作的热情”。

(光明日报记者 杜羽)

(责编:郑岳景  初审:孙继奎  终审:沈国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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