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是全国较早实施“单独二孩”政策的省份之一,自今年1月23日实施以来,淮南市民申请“单独二孩”情况如何?近日,记者采访了市计生委相关机构负责人,得出的答案是——683对夫妻申领“单独二孩”生育证
今年1月23日,我省启动实施了“单独二孩”生育政策。如今半年时间过去了,淮南有多少对符合“单独二孩”生育政策的夫妻申请了再生育呢?7月23日,记者从市计生委了解到,截至7月22日下午,淮南已有683对夫妻申领了“单独二孩”的生育证,申领情况比较平稳,并没有出现扎堆申请的情况。
田家庵区申领“单独二孩”生育证的夫妻最多,273对
2013年11月12日公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规定,“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启动实施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逐步调整完善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为迅速贯彻落实中央“单独二孩”政策、方便群众办证,我省于今年1月23日公布实施了《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规定夫妻一方或双方是独生子女,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可以申请再生育。这也使得我省成为浙江之后,在全国第二个实施“单独二孩”政策的省份。
“截至7月22日下午,全市总共有683对夫妻申领了‘单独二孩’生育证。”市计生委法规宣教科科长袁庆告诉记者,全市范围内,田家庵区申领“单独二孩”生育证的夫妻最多,有273对,其次是凤台县,有113对。
“从目前的申领情况来看,‘单独二孩’生育政策在淮南落实的情况比较平稳,申请量也不是太大,没有出现之前大家担心的申请生育‘扎堆’、‘井喷’的情况。”袁庆介绍。
我省启动实施“单独二孩”生育政策后,家住田家庵区龙泉街道信苑社区的杨女士和丈夫李先生一直很关注。在街道和区计生部门的帮助下,今年2月7日,杨女士和李先生递交了再生育申请。由于资料齐全,符合“单独二孩”生育政策,2月7日当天申请,当天就领到了生育证,成为该街道第一个申领到“单独二孩”生育证的夫妻。
“截至7月24下午,街道一共有56对夫妻领到了‘单独二孩’的生育证。”龙泉街道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刚开始实施时前来咨询办理的人比较多,一周有时六七个,后来就慢慢平稳了,现在每周也都有来咨询办理的。”
理性对待“单独二孩”政策,计生部门建议“优生优育”
“一个孩子有些孤单,希望孩子有个伴,将来也可以减轻孩子养老等负担。”市民李先生介绍,他和妻子已经有了一个孩子,如今出台了“单独二孩”的生育政策,他和妻子商定再生育一个,双方父母也都表示支持。
符合“单独二孩”生育政策条件的夫妻有愿意申请再生育的,也有许多表示“生不起”“养不起”的。“生第一个孩子已经让我深切感受到很不容易了,而且带的也很辛苦。”市民王女士说,“现在一个孩子从出生到上学感觉开支很大,再想想到以后结婚买房等等,压力就更大了。家里老人也需要照顾,如果再多一个孩子,恐怕真的养不起了。”王女士表示,“现在养孩子,完全不是过去简单的吃饱穿暖,要尽可能为孩子创造好的成长教育条件,我们选择不生,就把这一个孩子带好。”
袁庆介绍,随着育儿成本加大和生育观念的更新等,在面对“单独二孩”政策时大家表现出的态度比较理性,在申领生育证的人群中,有一部分家庭夫妻虽然已经领了生育证,但生或不生还不一定。
袁庆建议,符合条件准备生育二孩时,要注意征求头一个孩子的意见,同时年龄偏大的女性要注意自己的身体条件,在怀孕前应到医院做全面检查。袁庆希望,符合条件再生育的家庭,对于二孩生与不生,都尽可能地考虑周全,做到优生优育。
“单独二孩”不同于“单独二胎”
在社会上,常听到人们把“单独二孩”的生育政策说成了“单独二胎”。那么“单独二孩”与“单独二胎”有什么区别呢?
袁庆介绍,根据规定,“单独二孩”生育政策是指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以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二孩”不同于“二胎”,是按照子女的数量计算的,必须第一胎是一个孩子,才可以再生育第二个孩子。如果第一胎生育了双胞胎或多胞胎,就不能再生育了。
符合6种情形,可视为独生子女
关于新修改的《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的独生子女,符合以下6种情形的,可以视为独生子女:(1)夫妻双方只生育一个子女或无子女的夫妻只收养一个子女的;(2)夫妻双方所生育子女只有一个存活,其已死亡子女未曾生育或收养过子女的;(3)由社会福利机构抚养成人且没有兄弟姐妹的;(4)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离异后,一方与该子女共同生活,未再婚或再婚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5)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丧偶后,未再婚或再婚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6)国家卫生计生委认定的其他情形。
政策过渡期生育问题如何处理?
袁庆介绍,把2013年11月12日《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公布后,2014年1月23日《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公布实施前,称之为“单独二孩”政策的过渡期,在这个过渡期内,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已怀孕或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规定予以补办《生育证》。
对于在《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公布前,当事人发生的违法生育行为,尚未处理的,适用原《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但适用新《条例》轻于原《条例》的,可以适用新《条例》。
申请“二孩”将停止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意见>的通知》(国卫指导发〔2014〕1号)规定,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单独夫妇申请再生育的,自再生育申请批准之日起,注销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停止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此前已经享受的奖励优惠待遇不予追回。
要求再生育的单独夫妇已申请独生子女病残儿医学鉴定,并进入鉴定程序的,无需继续进行鉴定;已鉴定为不符合病残儿标准的,可以申请再生育。
(记者 冯登成 张明星 实习生 刘军 张海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