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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扩大税收优惠覆盖面 支持重点群体和退役士兵创业就业
【字体: 】 发布时间:2014/6/30 8:13:38   【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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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安在线

  ◎适用人员范围扩大,行业范围限制取消 ◎扣除额上限提高,征管程序简化

  近日,记者从省财政厅获悉,为扩大就业,鼓励以创业带动就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联合出台了《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和《关于调整完善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明确了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新政策的受惠范围、优惠力度较之原来都有扩大。

  省财政厅税政处相关人士介绍,新政策在延续原有相关优惠政策的同时,在受惠范围、优惠力度等方面作了优化升级。一是适用人员范围扩大。将企业吸纳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人员范围由原来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等四类群体,调整为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1年以上的人员,将城镇退役士兵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扩大到所有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二是行业范围限制取消。对重点群体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取消了相关行业范围限制,如从事个体经营的,将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等排除在优惠范围之外;企业吸纳就业的,将从事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等服务型企业排除在优惠范围之外。今年的新政取消了这些限制,只要满足条件,都可以享受优惠。这不仅有利于扩大就业渠道,还增强税收支持政策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三是扣除额上限提高。重点群体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每户每年8000元扣减限额的前提下,地方政府可根据情况最高上浮20%。企业吸纳人员就业在每人每年4000元扣减定额的前提下,地方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的最高上浮30%、吸纳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的最高上浮50%。为了用足用好国家给予的优惠政策,经省政府批准,我省决定统一按照国家规定的上限执行税收扣减额度。

  四是征管程序简化。将税收优惠政策的管理方式由审批调整为备案减免税管理,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自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事后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此次的税收优惠政策从2014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到2016年12月31日结束。(记者 冯珉 通讯员 汪韬)

 

(责编:汤宁  初审:孙继奎  终审:沈国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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