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修订出台《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实施意见》,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全市法院司法救助的范围和程序,对提起民事、行政诉讼但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实行诉讼费用缓交、减交、免交的救助措施。这是法院系统在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落实司法为民宗旨的又一举措。
此次新修订的司法救助办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规定》,适当扩大了救助对象和免交诉讼费用情形的范围,根据新的司法救助办法,共有十四种情形可以依法申请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用,其中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孤寡老人、孤儿和农村“五保户”;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患有严重疾病的人;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等四类当事人可以依据个人申请,通过审批获得免交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如果不属于规定的十四种情形,而经济确实困难的,城乡居民提供住所地街道办事处(或居民委员会)、乡镇(或村民委员会)出具的经济困难证明材料,经法院审查属实的,也可依法获得司法救助。
新的司法救助办法还延长了缓交诉讼费用的时限,由原来的缓交至“开庭7日前”延长至“案件审理终结前”。
(记者 柏松 通讯员 李旭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