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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明确药品安全监管责任
【字体: 】 发布时间:2014/3/10 6:53:19   【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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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等将被追责

       为进一步强化药品安全监管责任,落实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日前,我市出台《药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追究办法》,通过“四个明确”,着力构建药品安全责任体系。

      《办法》一是明确了地方政府职责。将药品质量安全监管纳入政府目标考核,市、县(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负总责”,要加强对药品质量安全执法活动的监督,研究解决影响药品质量安全的有关问题,制定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统一领导、指挥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组织查处药品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等。二是明确了监管部门职责。食品药品监管、卫生、工商、人口和计划生育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药品质量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办法》强调,相关职能部门在履行药品安全监管职责时,应当相互配合。重大事件需要多部门联合行动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三是明确了责任追究事项。《办法》要求,对“未按规定履行药品质量安全监管职责的;瞒报、缓报、谎报药品监管信息的;本行政区域发生药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药品质量安全事故时,未采取有效措施,应急处理不力或者不听从统一指挥的;发生重大药品质量安全事故,引发群体事件的;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等六种情形进行责任追究。四是明确了责任追究方式。对市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责任追究的方式为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等;对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追究方式,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办法》的出台,是我市在落实“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是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体系方面采取的积极举措,必将有效促进全市药品安全水平的提升。   

(记者 祁昂)

(责编:汤宁  初审:孙继奎  终审:沈国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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