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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旅游法》国庆节开始实施
【字体: 】 发布时间:2013/9/24 6:25:32   【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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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形收费将透明

      十一“黄金假日”即将到来,大家摩拳擦掌准备出行,9月22日,记者从市旅游局组织的新《旅游法》宣传培训会上获悉,新《旅游法》10月1日将正式实施。市旅游局邀请安徽省著名旅游业法律专家刘卫民律师为全市旅游系统骨干进行有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同时,他们还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旅游法,印制上万张宣传资料,宣传、解读新《旅游法》。

       取消“零负团费” 旅游价值回归

      真正的“零负团费”是不存在的。低团费之后的二次消费一定会有不利于旅游者的问题存在;中国“货真价实”的消费观念是一个朴素的真理。刘律师对取消“零负团费”做了上述描述。

      过去旅行社以低于接待和服务实际费用的价格招徕旅游者,再通过安排购物、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等手段获取不正当利益来弥补成本,即社会俗称的“零负团费”。由于《旅游法》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因此,旅游团费价格必然由接待服务成本和合理利润共同构成,这是剔除行业各种“潜规则”、恢复规范经营模式的必然反映,是团队旅游价格水平的正常、理性回归,而不是“涨价”。

      旅游者依法投诉有“门”

      “《旅游法》实施后,所有的行程内容、服务标准,都会在游客出团前有充分的知情权,并以合同的方式清晰约定。因此,市民在选择旅行团时,即可通过团队行程,清晰了解计划参加团队的游览内容、时长、接待服务标准,并作出选择。”同时,游客在旅途中随时可以根据新法的规定,监督旅行社的接待细节,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旅游法》明确规定,旅游者发现旅游经营者有违法行为的,有权向旅游、工商、价格,卫生等相关主管部门或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投诉,申请调解,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旅行社私加“自费”项目被取消

      针对过去一些旅行社为了降低团费,连一些必去的景点都改成自费项目,并且自费项目占用大家的行程时间。《旅游法》规定: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所以,新版旅游合同中自费项目不包含在行程的游览景点中,或者干脆取消。

       集体购物需另签合同

     《旅游法》中规定的:“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旅游者购物。”刘律师解读为:“此规定并非禁止旅游者购物或参加自费项目,而是要求旅行社必须充分满足旅游者的知情权,就具体购物场所和另行收费旅游项目的情况,包括具体的名称、地点、时长、购物场所主要商品或自费项目主要内容,以及相关价格等情况,向旅游者做出真实、准确、详细的说明。”

      具体表现就是新版旅游合同中完全取消了进店购物项目,行程表里仅有每日旅行线路、景点、交通、住宿。如果旅游者协商一致或者是应旅游者要求前往购物,需与旅行社再另签一份书面合同。或者若游客本身有购物需求,可以在行程中的自由活动时间内自愿前往。

      有关部门负责人提醒大家,旅游者享有充分的权利,但也要按照一个社会活动的参与者的身份,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记者 张芳)

(责编:汤宁  初审:孙继奎  终审:沈国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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