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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霸王条款”何时不再作祟
【字体: 】 发布时间:2013/8/2 6:52:44   【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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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中国诸多的消费领域里,“霸王条款”一直在滋生,在作祟,并或轻或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和健康发展,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切身利益。

      谈及消费领域里所存在的一些“霸王条款”,可谓形形色色,且花样大有不断翻新之趋势。诸如一些商场、超市所规定的:存包隔夜不取,店方有权处理;奖品、赠品质量不负责,打折商品不享受“三包”;本次活动的最终解释权归商场;购物后商场有权查验购物小票并盖章;儿童在此游玩,发生事故本店拒不负责;以及保险行业、房地产行业等等消费领域所出现的一些霸王条款,都在不停地作祟,侵害广大消费者。有些“霸王条款”虽说是被消费者权益法明令禁止的,但由于一些经营者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儿戏,依然我行我素。当我们的消费者遭遇那些霸气十足的“霸王条款”时,明知它既不合情,不合理,也不合法,但时常只能是忍气吞声。

      谈及“霸王条款”侵害消费者的案例,可以毫不夸张地说,每时每刻都在发生,当你在饭店、宾馆、歌吧、桑拿浴、洗车店、足浴等场所消费,按价付款后,索要一张发票按理说是天经地义之举。但就是这样一个合情合理的要求,消费者往往是费尽口舌,甚至有的时候是用请求的口气,结果还是被商家以种种借口予以拒绝。还有一些酒店面对消费者自带的酒水,索要高额的开瓶费;一些宾馆、歌吧等场所的经营者擅自制定的赔偿条款更是霸气十足,诸如,当顾客损坏一个茶杯、一个烟灰缸、弄脏一条枕巾、一条被单时,往往要赔偿高出原物品价值一倍乃至更高的价钱。

      说起“霸王条款”,不得不谈谈最近几年所出现的高速公路拖车天价收费的问题。今年初,有媒体报道这样一个案例,大货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司机杨先生在无奈的情况下只能向当地公安交警部门求助。当地交警部门找来的交通施救队开出的拖车费用高达6万余元。这样的收费规定,究竟有何依据?其实话又说回来,它压根就没有什么依据,这样的收费就是一种“霸王条款”的真实写照。

      按理说,将高速公路上的事故车辆及时拖走,是在公路上实施救助,保障道路畅通的一种具体行为措施。既然是施救,那么拖车行为就可以说是一种公共事务,具有公益性。屡屡发生在高速公路上的天价拖车费用,就显然与公益性相悖,更缺乏公平、公正。

      说起“霸王条款”,记者又想起保险行业一款有关汽车保险的“霸王条款”,该“霸王条款”被保险业人士冠名为“按责赔付”,就是这样一个“霸王条款”,曾经令许多车主大受其害。但更令人费解的是,早在几年前,保险行业制定的“按责赔付”条款就在一起交通事故车险赔付案件审理过程中,被法院认定为无效条款,但时至今日,在绝大多数汽车保险合同中,一些保险公司依旧堂而皇之地置消费者权益于不顾而公然存在着。究其原因,记者认为还是主动通过法律途径保护自己权益的车主比例并不多,很多车主在遭遇此类“霸王条款”时,大都选择了忍气吞声,或者无奈接受。就是这样一种不合理的“霸王条款”,为何没有被保险公司和相关监管部门废除呢?

      虽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已经颁布多年,但广大消费者的维权之路仍然显得漫长、艰难、无奈。当消费者在消费活动中,遭遇商家所擅自制定的霸王条款时,向相关部门进行投诉、维权时,往往会被一些承担市场监管责任的执法部门以“这事不归我们管”为由,进而推来推去,而不是主动承担责任出面认真受理,帮助消费者维权。甚至还有一些执法部门在接到消费者投诉时,因利益的驱使,往往还会站在强势的生产者或者经营者的一边,想方设法为他们开脱。而作为弱势的消费者,在遭遇一些执法部门肆无忌惮地为不法生产者和经营者“维权”的情况下,不得不忍气吞声撤回自己的维权投诉或无奈的接受不平等的“调解”,如此一来,使得越来越多的消费者在遭遇霸王条款时,对“投诉维权”便失去了信心,甚至会选择放弃维权的权益。鉴于此,又使得一些不法经营者更是胆大妄为,有恃无恐地出台一些损人利己的霸王条款去欺骗、坑害消费者。

      消费,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保障消费者生活需要最基本的社会行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早已明确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行为皆属于消费维权范畴,都应当受到保护。既然消费者有法可依,那么消费者在进行任何消费活动中,一旦遭遇商家的霸王条款,或者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消费者就有理由依法进行维权。

(登成)

(责编:汤宁  初审:孙继奎  终审:沈国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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