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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用人行道 收取停车费
【字体: 】 发布时间:2012/3/20 0:04:42   【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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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提出质疑,城管部门表示对此没有严格规定和相关处罚依据

        “人行道是城市公共区域,一些人将一段人行道用绳子围起来,用来停放自行车、电动力,还收取看车费,这公共人行道岂不成了个人赚钱的门路?”3月17日,一位市民致电本报热线反映,供人通行的人行道被人圈地停车收费,停放的车辆不仅占据了人行道,有的甚至阻碍了盲道的畅通。

      根据市民的反映,记者来到淮南市一些商场较为集中的路段,其中,在龙湖路的一家商场门前,几十辆电动车、摩托车、自行车被分成两排,整齐的停放在人行道上,而这两排车辆的正中央,恰好是一条盲道,车辆停放之后,盲道已无法通行。这一片停车区域中央,一名年龄稍长的男子正在看管这些车辆,并向停车人收取费用。记者随后又看了位于国庆路、朝阳路的几家较大的商场,几乎所有的商场门前都有这样的停车收费场所,收费从1元至2元不等,在一些人流量较大的商场门前,经营停车收费业务的还不止一家,有的甚至还出现了商场门前几家停车场互相竞争的局面。

      在一家商场门前,骑着电动车前来购物的市民刘先生告诉记者,这些停车收费场所占据的“地盘”较大,“你要是不愿意在他们圈定的停车场里停车,就根本找不到停车的地方”,刘先生告诉记者,停车费用基本都是2元,停放时间不限时,至于这样的停车收费是否合理,刘先生觉得,如果是相关部门允许,经营者应该拿出营业执照,明确收费标准;如果无人管理,谁都想去经营这样的无本生意,那样就乱套了。

      将公共人行道圈起来停车收费,这样的做法是否合理?按照2011年2月1日施行的《淮南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施划停车泊位,设置交通标志、标线,明示停车泊位的使用时间;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占用道路停车泊位或者在道路停车泊位内设置停车障碍;未施划停放地点的,停放时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2007年施行的《淮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也做出了相关规定,占用城市道路设置机动车、非机动车临时停车场点,由市容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统一规划、定点设置,并设立明显标志。

      记者就此问题专门咨询了淮南市田家庵区城管执法局,该局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商场门前的自行车、电动车等停车收费是长期形成的,有不少都是商场为了方便前来购物的顾客有序停放车辆,目前,对于非机动车辆占据人行道摆放并没有严格的规定,也没有相关的处罚依据;执法部门将在日常的管理中督促这些停车收费的经营者在摆放车辆时尽量为行人留出足够的行走空间,保持盲道的畅通,在保持非机动车辆有序停放的同时,也尽量为行人提供方便。

(记者 顾成家)

 

(责编:汤宁  初审:孙继奎  终审:沈国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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