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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报《40棵30年树龄大树被砍》一文有下文
【字体: 】 发布时间:2011/5/24 1:29:52   【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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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林部门已正式发函追责

  5月10日,早报以《40棵30年树龄大树被砍》为题,对原淮南皮件厂内40棵30年以上树龄的大树被砍伐一事进行了报道。文章见报后,立即引起了众多市民的关注,他们纷纷给早报打来电话,各抒己见。

  市民郭大爷就气愤地告诉记者,现在淮南正在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如此“高龄”又大面积的树木被砍伐实在可惜,为什么不采取移植的手段移栽到别处?而市民王先生则更为细心,他提出原大通皮件厂应为城区,其厂内所种的树木也应为城市绿化树木,要砍伐也理应由园林部门出具相关手续。

  带着市民的这些疑问,记者近日专门走访了淮南市园林管理局及市林业局了解情况。据市园林局的设施管理大队负责人介绍,5月5日下午,设施大队管理人员在日常巡查中就发现了原大通皮件厂内有施工人员正在砍伐树木,随即上前调查有关情况,并要求其出示砍伐树木批准文件。在调查中,管理人员发现施工人员提供的林木砍伐证为某单位批准,其规定的林木采伐量为8.3立方米(出材量为6.7立方米)。而据管理人员现场清点,被砍伐的树木为法梧、水杉、青桐、泡桐等4个树种共40株,均为30年以上树龄(其中法梧6株、干径约40至70厘米,水杉29株、干径约30至60厘米),总材量远远超过了林木采伐证标明的材量。

  依据《淮南市城市绿化条例》规定,“城市中的树木,不得擅自砍伐和移植。确需砍伐、移植的,应当经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这位负责人告诉记者,此单位在未经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和授权的情况下,发放林木采伐证,其行为已违反了《淮南市城市绿化条例》相关规定。

  市园林管理局日前已经向市林业局正式发出公函,其公函内容为:追究某单位和申请砍伐树木单位的行政责任。依照《淮南市城市绿化条例》,对申请砍伐树木的单位处以被砍伐树木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督促各县区林业部门办理城区采伐证前征求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记者 王伟 柏雪)

(责编:汤宁  初审:孙继奎  终审:沈国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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