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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维权咋就这么难?
【字体: 】 发布时间:2011/3/14 1:40:08   【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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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5国际消费者维权日”年年都要过,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话和事也是常说常抓。但是日常消费活动中,素来被商家称之为“顾客至上”的消费者却时时成了弱势群体,成为精明商家口中的“唐僧肉”。

  谈及消费维权所存在的问题,不仅仅是一些承担市场监管责任的执法部门的问题,更多的是消费者自身所存在的维权意识不强的问题。在现实生活中,当一些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多数消费者的第一反应就是消费后的简单投诉,很少有人在事发时主动与商家进行理论、维权。有些消费者在向有关部门投诉时,却揣着这样一种心态:退不退货无所谓,赔不赔偿无所谓,出口“恶气”就行了。有些消费者在谈及消费维权时,就直言不讳地说,平时消费,尤其是在购买一些小的日用商品时,即使被商家忽悠了,也不好意思向相关部门去投诉,去维权。据消协相关负责人介绍,多年来,从受理的案例而言,消费者投诉最多的也就是手机、彩电、冰箱、洗衣机等为数不多的商品质量的投诉。而涉及其它领域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的违法消费现象,诸如购房纠纷、旅游纠纷、房产纠纷、乘车纠纷、小区物业纠纷、保险理赔纠纷、家庭装修纠纷、医患纠纷、以及出租车司机违规营运、快递行业服务不规范引发的纠纷等等,却被大多数消费者忽视了。而这些领域所发生的纠纷,往往对消费者损害最大。

  记者记得,早在3年前,中国消费者协会就曾公布了消费者维权所存在的十大难点问题:汽车检测举证维权难、医患纠纷调查取证难、房屋质量鉴定困难多费用高、预付消费陷阱多、网上消费知情维权难保障、电视购物投诉周期长、投保容易理赔难、保健品虚假宣传、消费者被装修公司“牵着鼻子走”、游客被导游忽悠。看看消费维权所存在的这些大问题,怎能不叫人感到痛心?

  都说消费者维权难,究竟难在何处?对此,记者不好妄加定论。但就目前消费维权所存在的一些客观问题,记者认为还是但说无妨的。众所周知,每年的“3·15”一过,一些承担市场监管责任的执法部门就会忙不迭地向社会公布:今年X节期间,消费者投诉比上年同期下降百分之XX……这样以来,好像市场经济行为越来越规范了,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现象也越来越少了。其实不然,有些部门之所以习惯向社会发布这样的消息,其用意何在,就是记者不说,想必大家也都会心知肚明。

  虽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已颁布多年,但消费者的维权之路仍然漫长、艰难。当消费者在消费活动中遭遇商家欺骗并及时进行维权时,往往会被一些承担市场监管责任的执法部门,以“这事不归我们管”为由,进而推来推去,而不是主动承担责任出面认真受理,帮助消费者维权。甚至还有一些执法部门在接受消费者投诉时,因利益的驱使,往往站在强势的生产者或经营者一边,想方设法为他们开脱。而作为弱势的消费者,在遭遇一些执法部门肆无忌惮地为生产者或经营者“维权”的情况下,不得不忍气吞声撤回投诉或接受不平等的“调解”,使越来越多的消费者对“投诉维权”失去了信心。如此以来,一些生产者或经营者更是胆大妄为,有恃无恐地去欺骗消费者了。我们市场会发现这样一些见怪不怪的现象,在一些特殊行业、垄断行业,将一些霸王条款印在自制的票据上,然后强迫消费者接受其所谓的“规矩”。还有一些大型商场、专业市场、连锁店、专门店、厂家直销店,动不动就被一些执法部门或社会团体授予“放心”、“诚信”、“信得过”等荣誉称号。一些生产者或经营者在“放心”、“诚信”、“信得过”的光环掩护下,在经营中经常实施价格欺诈、消费欺诈,甚至还会设下“陷阱”坑害消费者。

  消费,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保障消费者生活需要最基本的社会行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早已明确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行为皆属于消费维权范畴,都应当受到保护。既然消费者有法可依,消费者就有理由依法进行维权。今年,中国消费者协会已将“消费与民生”定为“3·15”国际消费者权益纪念日的活动主题。既然每年的“3·15”都有消费主体,那我们的生产者或经营者就要遵循这些消费理念;我们的一些承担市场监管责任的执法部门就要认真覆行应尽的社会责任。只有这样,才能营造出一个消费和谐的市场环境,为消费者消除更多的消费维权空白点。

(登成)

(责编:汤宁  初审:孙继奎  终审:沈国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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