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潘集区在创先争优活动中推出新的举措,从基层组织建设工作报告、警示谈话、突出问题销号、责任追究等四项制度入手,促使乡镇党委书记认真履行基层组织建设工作直接责任人职责。
在该区《关于建立农村基层组织建设问责问效制度的意见》中,一是建立了工作报告制度,规定乡镇党委每季度向区委报告一次基层组织建设情况和应及时上报的八方面特殊内容。二是建立了警示谈话制度。规定基层组织建设发生重大问题未及时报告、未采取有效措施,任由事态发展的,由区委对乡镇党委书记和相关责任人警示谈话,责令限期整改。因未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分别由区委主要领导和组织部门领导对乡镇党委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进行诫勉谈话。三是建立难题销号制度。规定乡镇党委每年列出基层组织建设存在的3—5个突出问题,制定整改方案,建立整改台帐,实行销号制管理,并在党务公开栏长期公开。突出问题实行党委书记负责制,并作为城乡党组织结对共建和县级党员领导干部基层联系点的重要任务,整改情况作为乡镇党委班子和乡镇党委书记年度考核内容,考核结果作为其工作实绩评定和干部选拔任用、奖励惩戒的重要依据。四是建立责任追究制度。规定了乡镇党委书记在基层组织建设出现重要情况隐瞒不报或弄虚作假的、不能认真落实民生工程政策措施,影响民生工程顺利实施等10种情形的,给予组织处理、党纪处分,多次出现的,责令停职检查、引咎辞职或免职。
(李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