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
|
|
|
 
首页 > 法制新闻 > 大忽悠!骗了同事购房款36.8万元
q
 怀新平系列言论专栏
 提升人才培养与产业升级适配度
 排除隐患构筑食品药品“安全墙”
 对于纪念活动要加强监管
 与古人做一场“穿越时空的对话”
 “红娘奖”让青年人才留人更留心
 涵养营商环境“清新空气”需久久为
大忽悠!骗了同事购房款36.8万元
【字体: 】 发布时间:2009/12/28 23:36:23   【打印】【关闭】
  1、凡淮南日报社记者署名文字、图片,版权均属淮南日报社所有,任何网站和媒体未经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2、已获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使用本网作品时必须注明“来源:淮南网”和作者名字;3、对违反以上两条声明的网站和媒体,淮南日报社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法院一审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柴某有期徒刑14年零6个月

      一男子忽悠同事谎称自己认识房地产开发商,能搞到内部住房号头,骗取钱财共计36.8万元。近日,潘集区人民法院一审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柴某有期徒刑14年零6个月。

      柴某与李先生、黄先生、张先生都是淮南矿业集团潘集第一煤矿的职工。2006年12月,柴某得知李先生要买房,就谎称其能搞到潘集区烟草局附近的拆迁户头,并出具了盖有“淮南矿业集团旧(危)房改造办公室财务专用章”及“淮南矿业集团旧(危)房改造办公室”虚假公章的伪造证明一份。李先生信以为真便给了柴某4万元交首付,后柴某又谎称其能在田家庵区文明村买到优惠户头,李先生一听能在市中心买到优惠房,又陆续给了柴某8.2万元,共计12.2万元。柴某又以同样的方法,对黄先生、张先生进行诈骗。2006年底至2008年初,柴某以买户头、付首付及办理各种手续费的名义骗取张先生、黄先生、李先生3人购房款共计36.8万元用于个人挥霍。随后柴某逃匿。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36.8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记者 冉韬 通讯员 钱添)

(责编:汤宁  初审:孙继奎  终审:沈国冰)

|
|
|
|
|
|
|
|
|

皖ICP备07008621号-2 皖网宣备3412015007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编号34120190007号 
主办:淮南日报社 版权所有:淮南网
如果你有任何意见或建议请与我们联系E-Mail:huainannet@163.com 
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本站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淮南网"。
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感谢您对淮南网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