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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解读《食品安全法》重要条款——监督部门抽检需自己买产品
【字体: 】 发布时间:2009/6/10 23:58:00   【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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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月1日起,我国《食品安全法》正式实施,食品安全网络进一步完善。6月3日,记者走访了淮南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该局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负责人就《食品安全法》解读了其中一些重要条款。

      1、慎用“风险监测和评估”

      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监测。

      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对食品、食品添加剂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进行风险评估。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成立由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解读:过去,一些管理食品企业的相关部门在公文写作中,经常滥用“风险监测和评估”字眼,从6月1日起,“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成为具有法律性的严肃用语,个别单位滥用这些词语将有可能担负法律责任。

      2、禁止用回收食品作原料

      规定:禁止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生产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

      解读:过去,一些食品生产厂家将已经过期的产品回收,经重新加工后重新贴上标签销售,或将生产过程中剩下的边角料,作为生产原料。《食品安全法》出台后,这种行为被禁止。

      3、预包装食品标签应详细

      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二)成分或者配料表;(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四)保质期;(五)产品标准代号;(六)贮存条件;(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八)生产许可证编号;(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含量。

      解读:这个要求很基础,但在近期相关抽查中,一些淮南食品加工企业检查时不合格,主要因为包装标签不全,一些企业因为舍不得库存的、不符合要求的旧包装,而偷偷使用。

      4、抽样检测需购买样品

      规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不得实施免检。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进行抽样检验,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不得收取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

      解读:过去,相关部门对一些生产加工规模较小的食品企业抽样检查时,并不需要购买样品;现在,必须付费购买拿走的抽检样品。如加工量每天只有30箱左右食品的企业,而抽样取走两箱食品抽检,对企业是笔不小的损失。

      5、食品委托加工要备案

      解读:比如两个食品加工企业,一个生产饼干,一个生产饮料。生产饼干的企业在进军外地市场时,同时想销售饮料。于是就找到生产饮料的企业,要求其生产一部分饮料提供给它销售。这就构成了食品委托加工。这种行为必须在相关部门备案,否则会视为违法。

(记者 杨涛)

(责编:汤宁  初审:孙继奎  终审:沈国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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