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正式实施
记者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了解到,作为淮南市“民生工程”之一的《淮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于5月18日起正式实施。今后,市民将按照新“办法”参加居民医保。
淮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已经实施两年了,本次出台的《实施办法》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运行两年的基础上,通过不断的总结经验,结合实际,并对原《淮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作了补充、调整和完善,既体现了淮南市政府对此项工作的重视,又是对城镇居民,特别是困难群体的关怀。
本次出台的《实施办法》扩大了参保对象的范围,增加刚出生的城镇婴儿、具有城镇户籍的村改居人员及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困难的且没有选择参加原户籍所在地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农民工和其随行家属。进一步增加缴费减免对象,对于城镇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具有城镇户籍的残疾人员免缴参保费用;而城镇居民低收入家庭中60周岁以上老年人个人缴费标准定为每人每年50元,城镇低保对象中的18周岁以下(含18周岁)城镇居民每人每年20元、18周岁以上城镇居民每人每年50元。
新医保政策的门诊规定病种范围从原来的12种扩大到15种,增加血友病、类风湿性关节炎、肺心病;并对住院分娩实行定额补助,只要连续二年(含二年)以上参保的女性生育且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在定点医疗机构正常分娩的每次补助300元,剖宫产每次补助500元,产后并发症住院治疗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比例予以报销;参保居民在定点社区医疗服务机构看普通门诊,其费用每次基金按30%给予报销补偿,单次封顶线为15元,单次门诊医疗费用控制在50元以内(同一天只限一次)。在一个参保年度内,累计基金最高报销补偿限额为每人每年80元;普通门诊报销补偿费用,由定点社区医疗服务机构即时与就诊病人结算。
《实施办法》还规定,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城镇居民,就业以后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此之前其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不含16周岁以前的缴费年限)可按每3年折算1年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进行计算。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实施,实行个人缴费、政府补助与社会捐助相结合,以提供住院、普通门诊及规定病种门诊治疗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对于2008年度参保的淮南市城镇居民,在2009年11月30日前发生医疗保险待遇按照《淮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执行;在校大学生的门诊规定病种和参保时间等按照《实施办法》规定执行,其他仍然按照《淮南市高等学校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规定执行。
(记者 李舒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