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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淮南要闻 > 淮南出台混合产业用地供给创新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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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出台混合产业用地供给创新举措
【字体: 】 发布时间:2024/4/23 10:32:35   【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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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淮南市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综合改革试点领导小组印发《关于推进混合产业用地供给若干措施》的通知(以下简称《措施》),这是淮南继探索工业项目用地多方式供应,实施弹性年期、先租后让和租让结合供应土地的又一创新举措。《措施》对产业用地混合模式、供地方式、使用年限、全程监管、权属登记和拓宽混合产业用地来源等方面提出规范要求。

《措施》将产业用地混合模式分为多用途混合利用和工业用地功能兼容两种模式。其中多用途混合利用的混合产业用地是指单一宗地土地使用功能超出产业用地兼容性规定的适建用途或比例,需要采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用地性质组合表达的产业用地。对使用年限明确规定,一般工业项目出让年期原则上不超过20年,国家、省重点项目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出让年期原则上不超过30年。确需超过30年的,需经市、县政府论证,但不得超过工业用地法定出让最高年限50年。

《措施》强调,要按照“谁提出、谁履责、谁监管”的原则,建立覆盖产业准入、土地供应、工程建设、竣工验收、达产复核等环节的全程监管机制。发挥县区政府和园区管委会主体作用,在综合考虑空间、布局、业态融合、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和邻避要求等因素的前提下,探索制订混合产业用地主辅用途的“准入组合+负面清单”,实行产业准入管理并向社会公布。县区政府、园区管委会组织有关部门和有关专家对混合产业项目进行严格把关,从产业类型、节能环保、节约集约用地、混合比例等方面进行论证,联合论证意见作为项目入园、土地供应的重要参考。混合产业用地供应后,受让人或承租人按程序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同步与各县区政府、园区管委会签订《工业项目用地投入产出监管合同》,实行“双合同”监管。

《措施》规定,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建设用地控制标准和混合产业用地准入管理要求的前提下,鼓励存量土地盘活利用,拓宽混合产业用地来源,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对符合相关规划和有关规定,原土地使用权人实施多用途混合利用开发的,应在评估基础上综合确定应补缴土地价款;确需兼容研发、设计、检测、中试等设施且不改变土地用途的,提高容积率和增加建筑面积部分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功能兼容的建筑不得分割转让、抵押。(记者 周莹莹 通讯员 张纯育)

(责编:汤宁  初审:孙继奎  终审:沈国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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