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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学党史 悟思想 办实事 开新局·我为群众办实事 > 我市申办低保和特困救助惠民出新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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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申办低保和特困救助惠民出新举
【字体: 】 发布时间:2021/7/6 9:59:20   【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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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党史学习教育中,市民政局聚焦困难群众“急难愁盼”,通过深入调研、广泛走访、专题座谈等方式,印发《关于开展我市居民在本市实际居住地申办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在全省首创、创新实行我市居民在本市实际居住地申请办理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惠民便民政策,切实解决我市人户分离家庭回户籍所在地办理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等待遇所带来的实际困难。

《通知》规定,惠民新政做到“四统一”:保障对象统一,具有我市户籍的困难群众,在市内非户籍所在地县区长期居住的,有自有房屋或者租房居住的应当向实际居住地乡镇(街道)提出申请办理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认定标准统一,居民在申请时,有自有房屋的,需提交房产证明;租赁房屋的,需提交房屋租赁合同,租赁合同签订时间需在6个月之前且合同期限需在12个月以上;无房屋租赁合同的,需提交不少于连续6个月的房屋租赁费用支付证明。享受标准统一,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中有农业、非农业户籍的,按户籍类别分别享受城市低保、农村低保补助水平,保障金按照审核确认机关所在县区标准发放。启动时间统一,从2021年7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正式实施居住地办理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确认。

“全面推行居住地办理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既是我市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重要举措,也是我市民政系统深入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的生动体现。”市民政局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这一惠民举措不仅最大程度地方便了困难群众办理低保、特困等待遇,而且有利于实现动态管理,也为协同推进长三角区域基本民生兜底保障一体化工作打下坚实基础。(记者 朱庆磊)

(责编:汤宁  初审:孙继奎  终审:沈国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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