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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约利息无证据 法庭不支持诉请
【字体: 】 发布时间:2018/12/13 10:35:02   【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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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生活中,民间借贷常常发生于亲戚朋友之间,出于信任和人情颜面问题,往往在写借条时不书面约定借款利率,而是进行口头约定,但发生纠纷时,便给利息的主张带来困难。12月11日,寿县人民法院安丰法庭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因双方对借款利率仅有口头约定,借条上没有注明借款利率,原告又未能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实,被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对利息的诉请。

被告李某以承包工程资金周转困难为由,立据向原告孙某借款20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一年。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借款,被告久拖不还,无奈之下,孙某将李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李某还本付息。承办法官受理案件后,想尽各种办法仍未联系到被告,便登报公告送达了开庭传票及相关法律文书,并依法缺席进行了开庭审理。李某未作答辩,未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提交证据。

法庭审理认为:原告孙某借给被告李某200000元,有借据为证,双方借贷关系明确,被告李某依法负有清偿借款本金的义务。原告诉称与被告口头约定了借款利息,因借条上没有注明借款利率,原告又未能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实,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借款利息的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据此,法院依法缺席判决被告李某偿还原告孙某借款本金200000元,并驳回原告孙某对利息的诉请。(记者 马南南 编辑 汤宁)

(责编:汤宁  初审:孙继奎  终审:沈国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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