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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假仍售假 行为不可恕
【字体: 】 发布时间:2018/11/9 10:41:58   【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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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药品来路不正,为了牟取利益仍进行销售。近日,凤台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销售假药案件,被告人张某因犯销售假药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九盒假药予以没收。

2016年9月,在凤台县某乡镇经营药店的张某接待了一名特殊的“顾客”马某(另案处理),马某声称自己手上有两款治疗关节疼痛等病症的秘药“**胶囊”和“**丸”,并免费提供两盒供张某试卖。张某虽然发现该药品没有“国药准字号”许可,马某也没有经营药品资质,但想到是“祖传秘药”,且顾客使用后反响不错,便准备继续销售下去。

2016年10月至2017年3月期间,张某以货到付款的方式分五次从马某处购买药品共844盒,并在其经营的药房以每盒10-12元的价格销售出去,销售金额累计8700元,非法获利2500元。2017年8月,由于马某“上线”被公安机关查获,凤台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民警顺藤摸瓜对张某药房进行了搜查,当场扣押“**胶囊”5盒,“**丸”4盒。经晋中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上述两种药品均按假药论处。

凤台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明知是假药而予以销售,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退出非法所得,遂作出以上判决。(记者 付莉荣 通讯员 陈雪 编辑 汤宁)

(责编:汤宁  初审:孙继奎  终审:沈国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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