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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需谨慎 签字即担责
【字体: 】 发布时间:2017/12/11 9:50:56   【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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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顾及情面为借款人提供担保,没想自己却被法院判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12月8日,寿县法院安丰法庭审结了这样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使得担保人周某某为自己的不谨慎行为付出了一定的“代价”。

2015年3月19日,债务人顾某某因生意需要欲借款,作为好朋友的周某某便提议让其从另一朋友即本案债权人刘某某处借款。刘某某见朋友借款不好意思推托,当即借给顾某某2万元,并提出让在场的周某某担保。周某某认为“好人好事”应帮忙做到底,便同意为借款担保并签字。

此后,因顾某某生意赔本无法偿还借款,刘某某便找担保人周某某还款,周某某则辩解自己未借款也未用款而不愿代偿。刘某某索要借款无果后遂将顾某某、周某某一并起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顾某某向刘某某借款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周某某为顾某某借款提供担保,并在借条上签字,保证合同关系亦成立。据此,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判决顾某某偿还借款2万元,周某某对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周某某碍于情面的担保行为最终换来连带清偿的代价。

(记者 马南南 编辑 汤宁)

(责编:汤宁  初审:孙继奎  终审:沈国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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