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某想投机取巧挣钱,伙同朋友黄某通过无线电作弊器材向考生发送答案,日前,经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审理判决:被告人唐某、黄某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黄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违法所得二千一百元,依法予以追缴。
2016年10月15日、16日,某资格考试在我市某学校举行,被告人唐某伙同朋友黄某事先在附近酒店开了三间房,并通过无线电作弊器材发送无线信号的方式向事先联系好的参加此次考试的潘某等十几位作弊考生发送试题答案。
16日上午11时许,安徽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淮南管理处工作人员在该酒店附近巡逻时,发现该酒店内有无线电信号传出,遂进入该酒店将正在通过无线信号向外发送试题答案的被告人黄某当场抓获,并报警。随后,公安机关在被告人黄某的协助下,在酒店内将被告人唐某抓获。
2017年8月22日,被告人唐某举报其所使用的作弊器材中一部分是从湖南永州一男子处购买,并向公安机关提供该男子使用的电话及QQ,后因唐某被收监,其委托朋友使用其手机与该男子以假借需要购买考试作弊器材为由,约该男子见面,9月4日,民警在湖南省永州市一宾馆内将贩卖作弊器材的男子周某抓获。现周某已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案件正在办理之中。
法院还查明:被告人唐某2012年8月8日因犯非法获取国家机密罪被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唐某、黄某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被告人唐某系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唐某提供重要线索,协助公安机关抓捕犯罪嫌疑人,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被告人黄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同案犯,均应认定为有立功表现,且二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记者 廖凌云 通讯员 研刑 编辑 汤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