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醉酒后在公路上强行拦下车辆坐上副驾驶,在车主要求其下车后,拒绝下车并对车主掌掴,在警察到来后又对警察进行殴打。经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审理判决:被告人王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该判决于10月29日生效。
今年6月10日下午,醉酒的王某将驾驶私家汽车由北往南行驶至绿茵里小区十字路口附近的孙某拦停,强行进入车内并坐在副驾驶座上。孙某要求其下车,其拒绝下车并对孙某实施殴打,致孙某轻微伤。
孙某报警后,民警杨某、辅警张某赶到现场进行处置。民警将被告人王某带上警车,准备带回派出所进一步询问案情,在警车内王某对杨某、张某进行侮辱、殴打,造成杨某嘴部、颈部、头部等多部位损伤,并造成张某颈部软组织损伤。经司法鉴定:杨某遭受他人外力作用致面部软组织挫伤,口腔粘膜破损,已构成轻微伤。
事后,被告人王某亲属与孙某达成赔偿协议,孙某对王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最终,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记者 廖凌云 通讯员 冰雪 编辑 汤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