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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法制新闻 > 变卖查封车辆——这个欠债人胆真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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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卖查封车辆——这个欠债人胆真大
【字体: 】 发布时间:2017/9/7 7:19:45   【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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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台县一物流公司老板李某某,罔顾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的执行,隐藏、转移财产,将车辆挂靠他人公司经营,且变卖已被法院依法查封的财产。9月4日,李某某被凤台县人民法院以拒执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李某某因经营需要从颜某、李某处借款,借款到期后,经多次催要,均拒绝偿还,颜某、李某分别将李某某诉至凤台县人民法院。2015年8月,法院判决李某某偿还颜某借款51000元,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判决李某某偿还李某借款334600元,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被告人李某某在判决生效后仍不履行还款义务,颜某、李某分别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凤台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8日对该两案立案执行,并向李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

在执行过程中,李某某于2015年11月2日到法院与颜某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但给付2000元后即不再履行。凤台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工作人员多次联系督促,李某某仍不再履行义务,为逃避执行,玩起了失踪。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线索,凤台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3日分别查封李某某挂靠在山东某物流公司名下的和李某某名下的两辆货车。由于李某某未如实申报财产并躲避执行,直至今年3月9日,凤台县人民法院在公安机关的配合下,才发现了李某某名下的货车,并依法扣留。

2016年5月31日,李某某将在凤台县凤凰镇芮集开发区内其经营的物流公司转让给盛某某,协定价30万元,其中包括已被法院查封的车辆定价10万元。李某某转让物流公司共得转让费22.8万元,给付了另一债权人李某燕欠款10万元。

2016年8月份,李某某又将其挂靠在阜阳市某运输公司的货车转卖给盛某某所有,转让费15万元。李某某将其中的10万元转入驾驶员王某的银行卡内。

2016年8月13日至2017年4月2日,李某某使用沪BK****号货车给淮南市某豆制品有限公司跑物流运输从中获利,其中使用他人的农业银行卡进账,金额累计158800元。

针对李某某有能力履行还款义务而逃避执行,并擅自处置法院查封车辆的拒执行为,凤台县人民法院将该案交给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今年5月26日,凤台县公安局决定对李某某刑事拘留,其在逃,6月9日被合肥铁路公安处合肥站派出所抓获归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人民法院发出执行通知以后,隐藏、转移财产,且变卖已被法院依法查封的财产,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应依法惩处。李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记者 付莉荣 通讯员 王芳 编辑 汤宁)

(责编:汤宁  初审:孙继奎  终审:沈国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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