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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当日不幸溺亡 法官调解终获赔偿
【字体: 】 发布时间:2017/8/3 10:00:37   【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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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31日,凤台县人民法院城郊法庭成功调解了一起因溺水而引发的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原告李某珍(系溺水者的父亲)获得保险公司8万元赔偿。
2016年7月5日上午,李某巧通过电话投保方式向某保险公司投保“真心守护两全保险”以及附加的“意外伤害保险”,并按保险公司要求,通过银行卡转账交付了三个月的保险费用920.7元。当日下午5时左右,李某巧与朋友在淮河游泳时,发生意外,不幸溺水。

事后,李某巧的父亲李某珍向保险公司申请赔付保险金,但保险公司以保险合同次日凌晨生效为由拒绝赔偿,而李某珍认为合同于投保交费成功时即生效,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赔付意外身故保险金10万元,遂起诉至法院。开庭审理时,原被告双方就保险合同是否生效产生争议。

庭审结束后,主审法官努力促成双方调解,保险公司法务向公司领导说明了李某珍的家庭情况,双方最终达成了调解,保险公司向原告李某珍支付意外身故保险金8万元,并由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

(记者 付莉荣 通讯员 刘振芳)

(责编:汤宁  初审:孙继奎  终审:沈国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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