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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了1袋绿豆圆赔了1000元
【字体: 】 发布时间:2017/7/12 9:51:05   【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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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集调解首例网购消费纠纷开启e时代
纠纷解决新模式

  “没想到,网络投诉还真管用,我原本以为赔偿款要不回来了,因为网购监管还是很难的,没想到抱着试一试的心态,通过12331网络投诉平台投诉后,食药监部门还真的将我的赔偿款给要回来了。”日前,山东省张先生通过微信从商家处收到1000元赔偿金,他颇感意外,也非常激动。

原来,身在山东的张先生不久前在淘宝网某食品专营店购买了一袋芦集绿豆圆,收货后才发现包装标签上竟然没有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张先生在与卖家协商解决未果后,通过12331投诉平台进行投诉。

接到投诉后,潘集区食药监局执法人员通过网络查找到位于潘集区平圩镇的卖家陈某,对其网站经营的食品进行了检查,并调取了相关销售记录。陈某对张先生的投诉表示认可,陈述了其销售的绿豆圆是当地特产,生产厂家是一家规模较小的小作坊,只有备案证,没有取得生产许可证,所以不能进入超市销售。但是,可以在本地销售,并且是当天生产,当天销售,所以并不存在超过保质期问题。

随后,执法人员对陈某的陈述进行了核查。陈某所说基本属实,执法人员同时指出这种只能在本地销售的绿豆圆,如果在网络上销售,就是预包装食品,需要取得生产许可,并且要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未取得生产许可的预包装食品,不得在网络上销售。听了执法人员的解释,陈某表示因为对《食品安全法》不了解,导致在经营过程中出现错误行为,该绿豆圆他只销售给张先生一袋,其他未销售的绿豆圆已及时下架,并且给予了张先生退货处理,希望能够获得张先生的谅解,对于张先生要求的1000元赔偿,希望食药监管部门能够予以调解。

潘集区食药监局认为,根据新《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作为消费者,张先生提出的要求合乎规定,应予以支持。

通过耐心、细致的调解,卖家陈某与消费者张先生最终达成调解协议,陈某同意支付张先生1000元赔偿金,并通过微信进行了转账。2个小时后,张先生收到了赔偿金,这也是潘集区食药监部门调解成功的首例网购纠纷投诉案例,此案开启了当地e时代纠纷解决新模式。

(记者 孙鸿)

(责编:汤宁  初审:孙继奎  终审:沈国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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