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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手仍为情困 怒烧男友租屋
【字体: 】 发布时间:2017/6/6 9:49:44   【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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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轻情侣分手后,女方因迟迟走不出感情困境,见前男友与其他女性来往,心生怨气,一怒之下点燃前男友租住的房屋。近日,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被告人刘某某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被告人刘某某和孙某某原是男女朋友关系。2016年7月,因感情不和,孙某某遂提出分手。此后,刘某某多次找到孙某某理论。在得知孙某某交往新女友后,2017年1月30日中午,刘某某来到孙某某田家庵区的租房处,欲质问孙某某,孙某某未予理睬并离开住处。刘某某为了泄愤,联系开锁人员将3楼走廊的大门打开,用备用钥匙打开孙某某租住房间的防盗门。进入房间后,刘某某拿起床头柜上的打火机引燃了床上的床单。在看到床单及床上的衣物燃烧后,刘某某用毛巾将房门的猫眼堵上,并关门离开。

当晚,孙某某回到租住处,发现两张木床及床上的衣物、棉被、壁挂式空调内机、木桌被烧毁,房间墙壁被烧黑,遂打电话报警。2月7日,被告人刘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案发后,刘某某对被烧毁房间进行修复,并取得孙某某及被烧毁房屋的出租人陈某某的谅解。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因个人感情纠纷故意放火焚烧他人财物,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刘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发后取得了孙某某的谅解,并且结合刘某某所在社区对其平时表现作出的评估意见,依法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遂作出以上判决。

(记者 付莉荣 通讯员 王涛)

 

(责编:汤宁  初审:孙继奎  终审:沈国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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