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发水果,最终却被人打伤。近日,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审结原告徐某与被告林某、张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圆满化解了社会矛盾纠纷。
2016年9月18日,原告徐某到田家庵区某水果批发市场批发水果时,与被告林某、张某夫妻二人在捡拾、批发水果过程中发生口角,进而遭受张某的暴力殴打,致使原告徐某牙齿当场脱落两颗、头面部及身体多处受伤,后徐某报警。经田东派出所处理,被告张某被行政拘留七天。林某、张某的暴力伤害行为对原告徐某身体及精神构成侵害,但被告夫妻二人既不支付原告的医药费、误工费等,也不向原告赔礼道歉。
2017年3月1日,徐某以林某、张某为被告,诉至田家庵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因侵权赔偿原告医药费、误工费、营养费等合计人民币21279.17元,田区法院依法立案受理。
承办法官接到该案卷宗后,审阅时发现该案件事实清楚、法律权利关系义务明确,便立即联系原、被告双方到法院调解,被告林某、张某并未到庭,但有调解意愿。通过多方联系,综合双方的意见,最终达成如下调解协议:被告林某、张某一次性赔偿原告徐某各项损失合计15000元。
(记者 廖凌云 通讯员 张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