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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里起纠纷 调和化干戈
【字体: 】 发布时间:2017/4/6 10:06:25   【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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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说“远亲不如近邻”“邻里一家亲”,在田家庵区一批发市场做生意的陈某、张某与刘某两家邻居竟因琐事动了手,经过田家庵区人民法院的悉心调解,邻里关系得到修复,双方和好。

被告人陈某与张某是母女关系,二人同被害人刘某及其家人同在田家庵区一批发市场经营小商品生意。在长期经营过程中,双方产生矛盾。2016年7月,刘某的儿子同张某的父亲发生矛盾,案发当天经派出所调解结案。被告人张某得知父亲被打,便于次日上午9时许,和其丈夫等人到批发市场找到刘某儿子后,张某击打刘某儿子脸部,刘某儿子没有还手,用手机拨打110报警。刘某见状,用手机击打张某脸部,张某还手,刘某跑开。被告人陈某又上前与刘某厮打在一起。经鉴定,刘某伤势为轻伤二级。

在田区法院审理期间,被害人刘某提起刑事诉讼。承办法官认真阅卷,对案情进行详尽了解。考虑该案系邻里矛盾而引起的纠纷,如处理不好,可能激化双方矛盾,只有立足调解才能真正化解干戈,促进邻里和睦。经法官悉心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刘某对两被告人表示谅解,撤回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田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张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本案是因邻里间矛盾引发,且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被害人刘某主动对被告人予以谅解,两被告人归案后亦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对两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陈某、张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宣告缓刑对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可宣告缓刑。法院遂分别判两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记者 廖凌云)

(责编:汤宁  初审:孙继奎  终审:沈国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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