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郑某未曾料到,自己花钱买的房子,却因为没有及时过户竟然被法院查封了?原来,夏某某与房主段某某发生债务纠纷,法院依法查封了段某某的该房产。最终,法院对郑某的要求未予支持。
段某某于今年3月4日将其名下房屋卖给郑某,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该房屋也由郑某实际使用,但由于个人原因,郑某未及时办理房屋的过户。
8月15日,夏某某与段某某因债务纠纷向田家庵区人民法院起诉,让段某某还钱。田区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生效后,段某某仍未履行义务,夏某某遂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中,人民法院对上述房屋予以查封。
同年11月5日,郑某对执行标的的查封向法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11月15日,该异议被驳回。
法院审理认为:郑某因自身原因未及时到房管部门办理该房屋的产权过户登记,未依法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人民法院在案件执行中对登记在被执行人段某某名下的财产予以查封,符合法律规定。郑某对上述执行标的提出异议,证据不足,理由不成立,依法裁定予以驳回。
法官提醒: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广大市民要增强法律意识,在房屋买卖成交后,应及时办理相关过户手续,避免不必要的纠纷产生。
(记者 廖凌云 通讯员 张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