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酒驾入刑,“酒后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已经被社会公众所认同和遵守。然而,还在缓刑考验期内的庞某,仍不思悔改,不注意自己的行为,醉酒驾驶。近日,经田家庵区法院审理:被告人庞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2个月,罚金5000元,并撤销庞某的缓刑,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31000元。
今年1月19日晚10时许,被告人庞某驾驶一辆黑色“江淮”牌小型轿车行驶至田家庵区淮河大道与国庆路交叉口处时,被执行检查任务的交警拦下,经现场对庞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286.0mg/100ml。后经司法鉴定,庞某体内血液酒精含量达到160.7mg/l00ml,超过80.0mg/l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而事发时,庞某尚在缓刑考验期内。
原来,2012年12月21日,被告人庞某因犯盗窃罪被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26000元。
田家庵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庞某违反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同时,被告人庞某曾因犯盗窃罪还处于缓刑考验期,现又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对前后两罪实行并罚,遂作出如上判决。
(记者 廖凌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