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9日,大通区人民法院巡回公开开庭审理了邹某鹏、汤某军、邹某军妨害公务一案,并当庭以妨害公务罪分别判处邹某鹏、汤某军、邹某军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六个月。当地派出所民警、群众等三百余人前来旁听了此案。
今年2月8日晚9时许,山南公安分局淮河路派出所相关负责人带领民警及辅警,来到山南新区某棋牌室执行抓赌任务。邹某鹏在棋牌室门口不但不听民警劝阻,还鼓动屋内参赌人员汤某军等人抗拒抓捕。在邹某鹏的言语鼓动下,被告人汤某军用玻璃杯将自己头部砸伤,谎称民警打人,并与现场民警发生激烈冲突,参赌人员邹某军、邹某正(在逃)、邹某安(在逃)等人围攻、殴打、辱骂现场民警,其中邹某军伙同他人手持地砖砸向民警,当场致使一名民警左肩部受伤,另一民警右手受伤。2月19日,汤某军主动到山南公安分局刑警大队投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邹某鹏、汤某军、邹某军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民警依法执行职务,致两名警察受伤,其行为均已构成妨害公务罪。根据三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情况,作出上述判决。三被告人对判决当庭均表示没有意见。
法官希望通过此案提醒大家,对公务人员执行公务有异议时,可以通过合理、合法的手段表达诉求,不要以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公务执行,以免触犯法律。
(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