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朱某违反上述规定,车辆没有按规定停放,2014年2月14日晚8时,鲍某驾驶摩托车撞上朱某的轿车,致鲍某特重度开放性颅脑损伤,虽经全力抢救,还是变成了“植物人”。事故双方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鲍某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判决保险公司赔偿422000元,余款133768元由朱某给付,判决生效后,朱某未履行,鲍某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中,朱某抵触情绪很大,认为自己未驾驶车辆,鲍某驾驶摩托车撞上停在路边的自家轿车,自己不应赔偿。鲍某家属据理力争,认为鲍某因交通事故变成“植物人”,经鉴定属于一级伤残;完全依赖护理,法院认定医疗费等各项损失157万元余元,判决朱某仅给付13万余元,朱某都不执行,于情理不符。鉴于该案的特殊性,执行人员没有断然采取强制措施,激化矛盾,而是耐心做双方当事人工作,执行法官主动联系当地基层组织村委会,由村干部出面与双方当事人谈,以使他们能够转变观念。精诚所至,金石为开,申请执行人鲍某自知理亏,同意让步,被执行人朱某愿意适当补偿,执行人员见时机成熟,主持双方再次调解,最终达成和解协议,朱某一次给付鲍某6万元,其余赔偿款鲍某自愿放弃,双方握手言和,案结事了。
(刘家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