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发生事故后,本应该第一时间向保险公司报案进行理赔,但市民马某当时没有这样做,也没有对车辆进行维修,而是在时隔近一个月后,指使其驾驶员胡某某伪造保险事故,获得保险公司理赔款12264元。6月17日,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对这起保险诈骗案件进行了审理,被告人马某、胡某某因犯保险诈骗罪,分别被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15年9月的一天,被告人马某驾驶轿车在毛集实验区某镇某村一条道路上碰到水泥石坎,造成该车前保险杠等部位受损。发生事故后,马某没有向保险公司报案,也没有对该车进行维修。同年10月,马某的驾驶员胡某某驾驶该车送马某到村委会,马某下车时让胡某某找个刷车店将车刷一下,然后找个合适地点向保险公司报个保险事故,让保险公司负责前保险杠等受损部位的维修费用。胡某某将车开到某镇卫生院西边的一个刷车店门口准备刷车,发现门口一块空地上有一块石头,就把车开到石头跟前,用车头抵着地上的石头,随后向保险公司报案,谎称车辆发生了事故,致车前保险杠受损。后保险公司按程序将12264元理赔款支付给了马某。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某、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对发生的事故编造虚假原因的方式骗取保险公司理赔款1226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保险诈骗罪。本案系共同犯罪,犯罪后两被告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能退出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