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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增值税发票抵税 结果偷鸡不成蚀把米
【字体: 】 发布时间:2016/6/21 9:19:28   【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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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抵扣税款,减少缴税额,被告人谭某、张某、宋某、陈某、杨某、李某、徐某、王某(后三人均另案处理)八人竟想出从其他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方法,结果偷鸡不成蚀把米。近日,该案经田家庵区法院审理,被告人谭某、张某、宋某、陈某、杨某均以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判刑。

      2014年9月至12月份期间,被告人谭某经营的“某标准件门市部”因不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而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遂与其有业务往来的张某、宋某、陈某、杨某、李某、徐某、王某商定,从其他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给上述七人经营的七家公司,以抵扣税款。后谭某找到其老乡魏某(另案处理)帮忙开具发票,魏某便假冒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的名义,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向上述七人分别经营的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4张,税额20万余元,所开增值税发票全部被认定抵扣。2015年8月,淮南市税务机关检查税票时发现问题,遂向公安局机关报案。

      经审理查明,具体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如下:分别向张某、杨某、陈某、宋某、徐某、王某、李某经营的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税额总计5.9万余元、3万余元、1.6万余元、1.2万余元、1万余元、1.5万余元、6万余元。

       案发后,张某、杨某、陈某、宋某四人均已将抵扣税额退缴至公安机关。2015年10月,被告人张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谭某、张某、宋某、陈某、杨某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为他人虚开或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其中谭某虚开税额较大,张某系自首,案发后,张某、杨某、陈某、宋某四人均已将抵扣税额退缴至公安机关。遂依法判处谭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二十三万元;其余四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不等,均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到七万元不等。

(记者 廖凌云)

 

(责编:汤宁  初审:孙继奎  终审:沈国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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