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到工程或项目结算款后,拒不支付农民工工资。冒用他人姓名成立公司,隐瞒公司高额债务的事实,利用在建工程的名义骗取被害人信任,以高息为诱饵,骗取巨额钱财;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投资款或材料后,拒不支付剩余货款,骗取大量财物后逃匿。日前,潘集区法院依法审理了被告人曹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的案件。
法院经审理查明,曹某某冒用他人之名办理了另一张身份证,并用其成立了一家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2010年11月,该公司通过招投标方式中标某项目部工程。在明明已经足额收到结算款的情况下,曹某某采取变更公司法人的方式,并以资金链断裂等为由,拒绝支付农民工工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单位以及多名工人多次向曹某某讨要所欠农民工工资,其仍采用逃避等方式拒不支付。2015年3月16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2013年至2014年间,该工程项目部为其垫付农民工工资80余万元,曹某某欠28名农民工工资36万余元。
曹某某及其冒用他人之名成立的公司,因经济纠纷被淮南市市区两级法院判决支付款项涉案资金达2470余万元,且无力偿还。从2006年起至2014年6月份,曹某某用本名或冒用他人之名以购买材料、干工程缺少资金为由,并伪造了结婚证,以高息或高额回报为诱饵,骗取14名受害人共计672余万元后逃匿。2012年至2014年间,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收受投资款、货款后,采取搬离原办公地点、拒接电话、更换手机号码、关闭手机等方式,拒不支付所欠款项,骗取他人财物价值共计217余万元。
公诉机关指控,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债务金额已达数千万元,且明知无力偿还的情况下还许以高额利息,并多次向多人借款,数额特别巨大,另外,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收取他人巨额款项后,采取躲避、逃匿等方式“玩消失”。其行为已经分别构成诈骗罪、合同诈骗罪;在拿到工程或项目结算款后,仍拒不支付农民工工资,其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在庭审中,曹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当庭表示自愿认罪。法庭并未当庭做出判决,择期再进行宣判。
(记者 李舒韵 通讯员 徐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