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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网上扬言 “自爆维权”被拘
【字体: 】 发布时间:2016/6/6 9:51:42   【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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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提醒网络空间并非“法外之地”,正常诉求应合法渠道理性表达

       因所购房屋不能按期交房,一名男子竟在网上扬言要“身负炸药维权”,引发市民关注。6月3日,这名男子被警方及时查获,最终因扰乱社会公共秩序被行政拘留。

       6月3日上午,热心群众向警方举报称,一男子在某网站上发帖,声称要购买炸药,并身捆炸药包进行“维权”,引起众多市民关注。接报后,市公安局立即指令田家庵公安分局进行处置。

       田家庵公安分局多警种协同展开工作,迅速查找到群众所反映的网帖。经查看得知,系一网友因所购房屋不能及时交房通过网络发帖,询问其他网友找寻鞭炮加工点,欲购置火药制成炸药捆在身上,“事情不解决,先引爆自己”,并鼓动其他网友效仿。网帖发出后,有网友声称“我村里是做鞭炮的,具有杀伤力。”

       田东派出所民警经过大量工作,于当日上午11时许找到发帖男子张某。今年24岁的张某是潘集区田集刘圩村人,其交代称,其在广场北路某小区购买房屋,但一段时间以来小区停止施工将影响到正常交房,他联合其他业主与开发商交涉多次未果。6月2日下午5时许,张某在饮酒后,想起此事非常窝火,便在网上放出“狠话”。

       张某得知发出网帖后引起社会关注,提出通过删帖、解释并消除影响来进行弥补。在民警的解释下,其才得知发布该煽动性网帖的严重性,并对此感到非常懊悔。

      随后,民警又找到了声称“村里有鞭炮厂”的网友何某,对其所述事项进行核查。何某出示了其私下联系张某并对其进行劝解的聊天记录。经核查,何某所述“鞭炮厂”是指多年前潘集区高皇镇的鞭炮加工点,目前早已被取缔,何某本人亦无主观恶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第25条第三款规定,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处5天以上10天以下拘留。目前,张某因扰乱公共秩序,被警方处以行政拘留7日的处罚。

       “张某因其网上言论尚未引起实际后果,所以只是被处以行政拘留,若是引发严重后果,则会承担刑事责任。”警方提醒称,市民们表达正常的个人诉求,应通过合法渠道理性表达。网络空间并非“法外之地”,任何违法犯罪行为都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网上发布一些不实的和虚假的信息一旦大范围传播出去,必将引起恐慌,后果不堪设想,因此,网上散布消息和抒发情绪,不要有违法的行为。

(记者 吴巍 通讯员 吴苏)

(责编:汤宁  初审:孙继奎  终审:沈国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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