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在校期间追逐玩耍是再平常不过的事,但如果不小心导致意外受伤则会引起不必要的纠纷。近日,寿县法院审理了一件由于学生追逐打闹导致的健康权纠纷案件。
张某和葛某为寿县某小学学生,张某在上体育课自由活动期间追赶葛某玩耍时,葛某把张某左胳膊反撇,导致其受伤。事发后张某在寿县县医院治疗,后转往淮南新华医院治疗,经诊断原告为左肱骨中下段骨折,在该院进行了内固定手术。
事情发生后,张某的父母认为葛某的行为造成了张某身体的伤害,是直接侵权人,其父母作为监护人,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学校作为学生在校时的管理人,上课老师没有发现或没有阻止学生离开老师的视线范围,具有重大过错,学校与被告葛某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根据三方陈述及相关法律法规最后做出判决:葛某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行为造成了张某身体的损害,是直接侵权人,故应由其个人财产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其监护人赔偿。关于要求被告学校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学校在上体育课时疏于管理,未能完全尽到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具有过错,且该过错与葛某的致害具有因果关系,故被告学校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根据过错程度和原因力,本院确定为20%责任。张某在上体育课自由活动期间追赶葛某玩耍造成损害,自身也有一定过错,本院确定为10%的责任。
(通讯员 周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