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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名“摸金校尉”寿县获刑
【字体: 】 发布时间:2016/4/11 9:12:06   【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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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人团伙疯狂盗掘寿县古墓12次,并将盗取的29件珍贵文物出卖获利
7名“摸金校尉”寿县获刑

10人团伙在寿县疯狂盗掘古墓12次,11座古墓惨遭黑手。近日,“摸金校尉”们被依法严惩,10名被告人以盗掘古墓葬罪均被寿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其中7人被处以10年以上有期徒刑。

2013年至2014年间,寿县无业人员孙某某伙同安徽省南陵县无业人员周某某、江苏省溧阳市人董某某、黄某以及当地6名无业人员,乘夜间先后12次窜到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寿春城遗址”和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的古墓葬群,疯狂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11座,并将盗取的29件玉器、青铜器、陶瓷器皿等部分珍贵文物出卖获利,经安徽省文物鉴定站鉴定,被盗取的玉蝉为国家二级文物,被盗取的戈、部分青铜镜、玉器饰件均为国家三级文物。

寿县法院审理认为,孙某某等10名被告人多次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葬并盗窃珍贵文物出卖获利,其行为均已触犯刑法,构成盗掘古墓葬罪,属共同犯罪,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经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对上述10名被告人分别判处了刑罚。

据寿县法院承办法官介绍,盗掘古墓葬罪是我国《刑法》严厉打击的犯罪,其刑罚往往高于普通盗窃罪。《刑法》规定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盗掘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等情形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案中有7名被告人多次盗掘古墓葬,盗掘确定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墓葬,并盗窃珍贵文物,故被法院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记者 陆士宇)

(责编:汤宁  初审:孙继奎  终审:沈国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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