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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首例校车危险驾驶案宣判
【字体: 】 发布时间:2016/3/31 10:17:13   【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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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座面包车塞了17个娃
淮南首例校车危险驾驶案宣判

3月29日,八公山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市首例校车危险驾驶一案,该院刑事审判庭当庭以危险驾驶罪依法判处被告人邱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2015年11月2日上午9点左右,邱某驾驶牌号为皖DMF5**的小型面包车沿淮南市第二通道由南向北行驶至丁山路口时因超速被交警拦查。交警当场清点车内人数,该车核定载人数为7人(含驾驶员),实际载客18人,除驾驶员本人外,还乘坐有17名某中学在校中小学生,超过额定乘员157%,系严重超过额定成员载客。面对交警,邱某十分紧张,并不承认其驾驶的是校车,一开始辩称其是带着孩子走亲戚的,后来又称是车上一名学生过生日,其他的孩子是陪着一起去过生日的。当天邱某被交警带回调查。后经核查,邱某并非首次驾驶该车,2015年8月至11月初,邱某驾驶牌号为皖DMF5**的小型面包车为淮南市某中学从事校车业务,经检测该车不具备校车条件。庭审中,邱某承认其从事校车业务,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表示认罪,也认识到自己的行为违法并悔过。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邱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严重超过额定成员载客,其行为已经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当庭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八公山区法院当庭以犯危险驾驶罪,判处其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被告人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据本案承办法官介绍,新出台的《刑法修正案(九)》进一步扩大了危险驾驶罪的入罪范围,将“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的行为也纳入到刑法范围。本案就是一起典型的从事校车业务超载的犯罪行为,为淮南市首例从事校车业务因超载而入刑的危险驾驶案件。

(记者 陆士宇)

(责编:汤宁  初审:孙继奎  终审:沈国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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