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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取钱人”同样为诈骗犯
【字体: 】 发布时间:2016/3/30 9:22:24   【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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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网络诈骗的日益猖獗,骗子们绞尽脑汁,为了躲过监控,诈骗团伙还找人专门负责取钱,并给其佣金,明知非法还要去做,取钱人同样成为诈骗犯。3月24日,凤台县法院将一名“职业取钱人”何某以诈骗罪判其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2015年年初,海南省儋州市人何某在一次偶然的机会中认识了当地的吴某(另案处理),吴某问他能否找到“取钱的人”,此时何某心知肚明,但为了吴某许下的“取一万给700元报酬”的承诺,何某于是毛遂自荐当起了“职业取钱人”,并拉自己的一位朋友“黑哥”(另案处理)入伙。随后,吴某将几张用别人身份信息办理的银行卡交给何某,让其在接到指示后取钱并交还。

2015年7月8日下午,凤台县居民童某接到短信通知其订购的机票因航班问题需要改签,并让其联系客服。童某未经核实便拨打短信中“4006978068”电话。“客服”电话中以改签后有300元的损失费为饵,让童某到银行查账。童某见改签后机票款余额未汇入,对方便称是童某的银行卡有问题,让童某将银行卡的余额打进其提供的账号后会将余额与损失费一并返还。后童某按照对方要求,先向客服指定的一张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转款4988元,后又向一张中国农业银行卡转款5028元。钱到账后,何某通过ATM机将卡内钱款取出。就在当天,家住合肥的焦某也接到了“丈夫”的短信要求改签机票,并毫不怀疑地向对方提供的账户转账15949元。童某感觉被骗后报警。

法院在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何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银行卡内进账均为诈骗所得钱款,仍先后5次帮助取款共计246367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因系受他人指挥实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据此,法院做出上述判决。

(记者 陆士宇)

(责编:汤宁  初审:孙继奎  终审:沈国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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