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给过期产品更换新生产日期,制作新的产品外包装箱改变产品外包装和规格,以冒充近期生产的产品销售到淮南、六安等地。近日,被告人王某被田家庵区法院以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6万元;现场查获的篡改生产日期的某品牌碳酸饮料依法被予以没收。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是淮南某销售公司销售负责人,2013年2月至2015年1月,王某为了减少库存过期产品的损失,要求该公司员工使用丙酮水和打码机将某品牌碳酸饮料等产品的原生产日期清洗后喷上新的生产日期,并制作新的产品外包装箱改变产品外包装和规格以冒充近期生产的产品,然后安排该公司司机李某等人将饮料等产品销售到淮南、六安等地。
2015年1月30日,淮南市食品药品监督局在该公司检查中现场查获篡改生产日期的碳酸饮料1100箱(12罐/箱规格),篡改生产日期的啤酒28箱。随后,淮南市食品药品监督局向公安机关报案。同年3月20日,淮南市公安局淮舜分局在该公司查获篡改生产日期的啤酒486箱。后经鉴定,涉案总金额达6万余元。
(记者)